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78)
录入时间:2001-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1信息】 第二节 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
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以及银行卡等结算方式。以下分别就汇兑、托收承付、委
托收款和银行卡等四种结算方式加以说明。
一、汇兑
(一)概述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
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一般来说,
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则是以电报方式
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汇款速度比前者快捷,汇款人可根据
实际需要选择。
(二)汇兑的办理程序
当事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汇兑:
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汇款人签发汇
兑凭证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
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
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
款人签章。凡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汇兑凭证记载的
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
银行不予受理。此外,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
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
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
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如果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
得转汇”字样。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
“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汇出银行审查汇兑凭证的内容有:
汇兑凭证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汇款人账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汇
款人的印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汇出银行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
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但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
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应审查汇兑凭证上联行专用章与联
行报单印章是否一致,无误后,根据收款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并办理付款手续。汇
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
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未在银行开立存款
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
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
“收款人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
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
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需要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
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如果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
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
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的名称、
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此规定是对原汇兑结算
方式的进一步完善。
如果收款人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
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但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
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如果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这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
销的行为。汇款人申请撤销汇款必须是该款项尚未汇出汇出银行。在申请撤销时,汇
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只有在查明确未汇
出款项,并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时,方可办理撤销手续。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
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这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
汇款人申请退汇必须是该汇款已汇出汇出银行。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
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换言之,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退汇的
意见,不能办理退汇。
对在汇入银行未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
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
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否则,不能办理退汇。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
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
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一)概述
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
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人民银行自1990年4月
1日起恢复这一结算方式,1994年10月9日又修订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该办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支付结算办法》进一步肯定了托收承付的结
算方式。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
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这一规定对原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10万元作
了改变。有关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1)使用该结算方式
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
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
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
收承付结算。凡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规定。
(三)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托收承付,除符合前述适用范围的规定外,
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第一,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
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第二,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
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可凭其他有关
证件办理:(1)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
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
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2)
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
证明。(3)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
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4)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
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5)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
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6)合同
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7)
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
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8)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
公司开发的结算账单。
第三,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
的规定,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
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
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四)托收承付凭证的格式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签发托收承付凭证时,必
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
人名称及账号;(4)收款人名称及账号;(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6)收款
人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
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
予受理。
(五)托收承付的托收与承付
1.托收
托收是指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行为。收款人
办理托收,应填制托收凭证,盖章后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
明和交易单证(所附单证的张数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送交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
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对于军品托收,有驻厂军
代表检验产品或有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的,收款人还应当填制有驻厂军代表或指定
人员签章(在银行预留印鉴)的结算通知单,将交易单证和发运证件装人密封袋,并
在密封袋上填明托收号码,同时在托收凭证上填明结算通知单和密封袋的号码。然后
将托收凭证和结算通知单送交银行办理托收。没有驻厂军代表使用代号明件办理托收
的,不填结算通知单,但应在交易单证上填写保密代号,按照正常托收办法办理。
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
填写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托收款项是否符合异地托收承付结
算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金额起点以及其他有关规定;(2)有无商品确已发运的
证件;(3)托收凭证应填的各栏是否填写齐全和符合填写凭证的要求;(4)托收
凭证与所附单证的张数是否相符;(5)托收凭证上是否加盖收款人印章。必要时,
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托收凭证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次日。凡不合要求
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经审查无误的,将有关托收凭证连同交易单证,
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
2.承付
承付是指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
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该等通知办法可以采取
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审查核
对,安排资金。
付款人的承付期依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而不相同。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
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
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
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划给收款
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
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验货付款的,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
发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
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不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同已验货,于1
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
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
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在验货付款的情况下,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
记。如果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
验货付款处理。
无论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
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
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此随同当次托收款项
划给收款人。但是,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款项。
(六)托收承付的逾期付款处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
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1.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
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能算作付款人
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
逾期付款赔偿金。
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
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在承付期满的次日
(遇法定休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相应顺延,但以后遇法定休假日应当照算逾
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时,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2天,计
算2天的赔偿金。依此类推。
2.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在月
内有部分付款的,其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月
终再计算赔偿金,于次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次月又有部分付款时,从当月1日起计
算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从当月1日起至月
终再计算赔偿金,于第三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第三月仍有部分付款的,按照上述办
法计扣赔偿金。
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如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
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
付赔偿金后,才难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因此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3.付款人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俟账户有款时,
必须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
4.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
人开户银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如果收款人不听劝告,继续对该
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
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
承付期满日算起)。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如果付
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
证(单证已作账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在2日内退
回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
交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
对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该笔尚
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
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七)托收承付的拒绝付款处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有正当理由,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依照《支
付结算办法》规定,该理由包括:(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
式购销合同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
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
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
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
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不属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在处理拒绝付款问题时,有以下情况须注意:
1.外贸部门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因商品的质量问题
不能提出拒绝付款,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如果属前述其他情形的,可以
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2.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
单位公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有关条款。属商品质量问题,
需要提出商检部门的检验证明;属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有关数
量的记录;属外贸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
送交开户银行。
3.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银行
同意部分或全部拒付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如果是部分拒绝付款,除
办理部分付款外,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开户
银行转交收款人。如果是全部拒绝付款,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有关单
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4.凡涉及军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
5.收款人对无理拒付的,可委托银行重办托收。收款人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
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回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
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
6.收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逾期付款通
知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款项,应当及时发出查询。付款人开户银行要积极查明,
及时答复。
7.银行无法审查拒绝付款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
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8.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
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行对其承付的款项按规定支付款项外,
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5%罚款。
三、委托收款
(一)概述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
主动收款,该结算方式适用范围亦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
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
等劳务款项的结算,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
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前者是以邮寄方式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
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后者则是以电报方式由付款人开
户银行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这两种方式由收
款人选用。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
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在办理公用事业费委托收款
时,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间
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二)委托收款凭证的格式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签发委托收款凭证时必须记
载下列事项:(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
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凡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此外,如果委托收
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
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
人开户银行名称;以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
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上述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三)委托收款的委托和付款
1.委托。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
手续的行为。委托收款凭证即是如前所述的按规定填写的凭证;有关债务证明即是指
能够证明付款人到期并应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款项的证明。如:水电费单、电话费单、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
2.付款。是指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之后
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可根据付款人的不同
而在不同的时间付款,从而改变了原《银行结算办法》统一3天的付款期。具体而言: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2)以单位为
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
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
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
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在实际中,付款人可能会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在此情形下,付款人应
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如果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
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债
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
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如果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
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所述的3天付款期与原《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3天付
款期限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前者不具有普遍性,主要是为对商业
承兑汇票的规定而规定的;后者则是适用委托收款的各种情况;第二,前者规定的3
天期限主要是为了防止付款人拖延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通知银
行付款,因此,不应有3天期限的问题,而后者规定的是付款期限,付款人接到通知
应在规定的付款期内付款;第三,前者规定的期限是从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算起,
而后者规定的付款期是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因此,上述不同应引
为注意,不可混淆。
(四)付款人拒绝付款
付款人在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
办理拒绝付款。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付款人不同的,拒绝付款的方式略有
不同:(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
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2)以单位为
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
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
转交收款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