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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72)

录入时间:2001-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1信息】 第二节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一、对境内机构的外汇管理 (一)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管理 1.经常项目。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 情况,我国的外汇收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 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的解释,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 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商品所得收入和进口商品的外汇支出的总称。劳务收支是指 对外提供劳务或接收劳务而引起的货币收支,包括:①海陆空运输的旅客、货物,对 外提供或接受的通讯,对外提供港口码头;②旅游收支,包括本国人到外国或外国人 到本国旅游观光的交通费、食宿费、门票费、纪念品费等一切旅游收支;③金融机构 对外服务的手续费、利息、保险费;④对国外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股息利润、利息; ⑤外交官的生活费支出、办公费、邮电费和广告费等。 单方面转移是指一国对外单方面的无对等的无偿的支付。分为私人单方面转移和 政府单方面转移.两类。私人单方面转移是指侨民汇款、年金、个人或团体赠与;政 府单方面转移是指政府之间的相互援助及政府赠与收支。 经常性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各项:①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 的外汇;②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③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 收入的外汇;④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 (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 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⑤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⑥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 外汇;⑦出租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⑧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 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⑨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 证金等;⑩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12)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 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13)经批准经营代理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 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商 检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14)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暂收待付项下的外 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 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 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15) 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 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内外经营业务所收入的外汇;(16)捐赠协议规定用 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17)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 构的外汇;(18)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具体包括:①贸易进口支付;②进口项下的预付货款支付;③ 出口项下的佣金(回扣);④进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⑤进口项下的尾款;⑥ 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⑦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 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⑧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 ⑨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⑩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11)民航、海运、 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 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12)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 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13)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14)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付;(15)偿还外债利息和外债转贷 款利息;(16)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17)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18)对外宣传费、 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 (19)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20)国家教委国外考试 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21)企业的出国费用;(22)个人因私用汇,具 体包括:出境探亲、会亲、定居、旅游和自费留学、朝勤的用汇,自费出境参加国际 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对方不提供旅途零用费的用汇;缴纳国际学术 团体组织会员费的用汇;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出境定居后, 因生病或其他事故的用汇;出境定居后,需将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抚恤金、人 民币存款利息、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及其他资产收益汇出境外的用汇;出境定居后, 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需兑换外汇的用汇;未满十四周岁儿童出国定居的用汇;个人 因私用汇;(23)境内机构支付境外的股息;(2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红利的 汇出;(25)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汇出;(26)驻华机 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汇出境外;(27)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由外国或者 港澳等地区携入或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合法人 民币款项的汇出。 2.银行结汇制。我国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境内机构的经 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汇回国内,并按照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 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是我国 外汇收入的主要来源,它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关系到我国与外国的贸易 交往。将其调回国内,纳入国家的监控之下,有利于保持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进而 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些符合国家规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经过批准后, 可存放在国外。 根据国家《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 入应按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关于经常项目下的外 汇收入,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其中应当结汇的包括前述第①至(11)项,以及国 外捐赠、资助及援助的外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其中可向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按规定办 理结汇的包括前述第(12)至第(15)项;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 支付的外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居民个人 及来华人员的外汇可以保留。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管理局核定 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其超出的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 心卖出。这里讲的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 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 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 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 机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为了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实行中外资企业同等待遇,为企业创造更为宽松 的经营环境,完善外汇市场运作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1997年10月,经国务 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公告》, 对银行结汇制作了一些改动。根据公告的规定,一些进口业务量较大,财务和经营状 况较好的中资企业可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具体条件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 贸公司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该外经贸公司或生产型企业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 记的法人;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对于目前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中资企业,仍按《结汇、 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执行,其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除经批准可以保留以外,必须 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用汇时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购汇支付。符合保留一定外 汇限额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领取并填写“外汇 结算账户核定限额申请表”及“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外汇管理局根据企业提交的 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报告和上年进出口额等有关材料,核定其外汇结算账户可保留外 汇的最高额度。企业凭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到所在地外汇指 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限额为年进出口额的15%,外汇结 算账户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额,超过部分必须结汇。 (二)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管理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日用汇,可按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 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1.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管理。境内机构的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分直接支付或兑 付、先支付或兑付后核查和经审核后予支付或兑付三种情况。 (1)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 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①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 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 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②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 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 理; ③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 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 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④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 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第①至第④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 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 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⑤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⑥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 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 者收账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 据; ⑦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⑧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 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 签字的说明书; ⑨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上述第①至第⑧项规 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⑩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11)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 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12)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 项持合同。 (2)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用户 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查: ①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②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 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③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④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3)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 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①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②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超过 等值1万美元佣金的; ③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④偿还外债利息; ⑤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单,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2.非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管理。境内机构非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管理分两种情 况: (1)属于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 预算限额控制购汇。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由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 构)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账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账户 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预算内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包括如下几种: ①公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用汇; ②向国际组织缴纳会费、股金与基金用汇; ③对外援助、国际救济与捐款用汇; ④机关、驻外使领馆、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 费和经费用汇; ⑤聘请外国专家用汇; ⑥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办展览、学习、培训、出席国际会议等用汇; ⑦境外朝觐用汇; ⑧对外宣传费等用汇; ⑨经批准的其他人民币预算内用汇。 (2)预算外的境内机构非经营性用汇,须持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 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①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 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②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用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 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③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④国家教育部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 的账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⑤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持合同 和发票; ⑥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出国任务批件; ⑦其他非经营性用汇。 (三)境内机构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 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制定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 法》及实施细则,《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和《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等规 定,规定凡是出口货物的,在每笔货物出口申报时要进行登记,收汇后再逐笔按号核 销;在进口货物,以外汇向境外支付货款等费用时,也要逐笔按号核销。 二、个人的外汇管理 (一)对个人外汇收入的管理 我国对个人的外汇收入管理经历了一个由紧到松的过程。在1980年以前,我 国实行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个人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国家。80年代开 始后,我国开始允许个人持有外汇,但个人保留的外汇只许存入中国银行。1994 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进一步放宽了对个人外汇的限制。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有 关规定,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 行。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二)对个人用汇的管理 1.个人因私出境用汇 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向外汇管理机关 申请。个人因私出境如出境探亲、留学、定居等,需要用外汇的,凭有关出境批件, 向中国银行按当天挂牌汇率购汇。 (1)个人因私兑换外汇的标准,其限额依出境活动的不同而不同。根据《境内 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规定: ①出境探亲、会亲(含出境旅游)兑换外汇的标准为:去香港、澳门地区的,可 兑换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包括台湾) 的,可兑换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 ②境内居民出境定居兑换外汇的标难为: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 恤金可全部兑换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1000美元的,可一次性兑换1000美元 等值外汇;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每半年合并后,可凭 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全部兑换外汇;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可一次性兑换 1000美元等值外汇;未满14岁的儿童,每人可按上述标准的一半兑换外汇。 ③自费朝觐人员和自费留学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1000美元等值外汇。 ④其他需要兑换外汇的标难为:境内居民自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 受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按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境内居民缴纳 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其学术团体规定标难兑换外汇汇出;境内居民从境外邮 购药品、医疗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500美元以内的等值外汇;境内居民出境定 居后,如因生病或其他事故,其境内亲属最高可兑换5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遇有 其他用汇的,金额在3000美元以内的由银行兑付。居民用汇超过上述标准的,还 可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到银行兑换。 (2)个人因私兑换外汇的手续。个人因私需兑换外汇的,应持有关文件到外汇 指定银行,按兑换当天的银行挂牌汇率兑换外汇。 ①居民因私出境、探亲、会友(含出境旅游)的,除向银行提交本人工作证(无 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 交下列文件: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自费留学人员还需提 供录取通知书;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注 有“侨”字的外国人居留证和注有往返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出入境证;出境定居者同 时还须出示前往国家(或地区)居住证;出境朝觐人员须提供省级宗教事务管理局的 文件;通过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的居民,由旅行社集体办理兑换外汇手续,自行出境 旅游的居民可向银行直接办理兑换外汇手续。 ②居民因特殊需要申请兑换外汇必须向银行提供下列文件: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 术会议、做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应提供邀请函、电, 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文件;居民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须提供有关学术组 织的证明文件;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须凭县或市级 医院证明并附医生处方和本人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凭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 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居民出境定居后,如因生病或其他事故的用汇,凭境外定居当 地医院及公证部门的有效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证明;其他项目的个人用汇,凭本 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有关文件和有 关证明。 2.个人外汇进出境管理 (1)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 定限额的,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国家要求其申报的目的只在于掌握情况,便于 国际收支统计和监管。个人携带外汇出境的,公费出国人员,可按需要带出,其他携 带外汇现钞出境的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的外汇。超过限额的须提供由外汇管 理局签发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2)个人移居境外以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 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3)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 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外汇支付凭证是指由银行出具 的可以支取外汇的票据、存款证明和邮政储蓄凭证等。外汇有价证券主要包括以外币 表示的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等。 (三)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的外汇管理 1.外国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 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驻华机构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 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来华人员 包括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 国留学生等。这些机构和人员在我国境内取得的人民币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可按 规定兑付成外汇。 (1)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合法收入,如签证费等规费收入,凭有关凭证和证明, 可直接到中国银行办理兑换。 (2)国际组织机构、民间机构、企业代表机构,以及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境内的 机票代售点等,有人民币收入的,须在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人民币专户,凭有关凭 证和证明文件从该人民币账户中兑付。 (3)应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学者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职工等的 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亦可按规定兑付成外汇。 2.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 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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