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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73)

录入时间:2001-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1信息】 第三节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一、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 (一)资本项目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 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直接投资包括中国企业向境外的直接投资和境 外企业在中国的直接投资;各类贷款包括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银行借款等; 证券投资包括债券、票据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 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的解释,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包括: (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收入; (2)境内机构境外借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 款等; (3)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收入; (4)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的收入; (5)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包括: (1)偿还外债本金; (2)对外担保履约用汇; (3)境外投资;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5)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 (6)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 (7)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增投资; (8)本国居民的资产向境外转移; (9)向境外贷款。 (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管理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国内。不得 擅自存放在境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其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暂时存放国外的,也须报国 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2.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 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根据国家《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应当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 户。 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结汇:①境外法人或自 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②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③经国家 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 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三)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1.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审批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须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 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须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报批。其中在境外设立金融机构的项目, 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此之前应将外汇资金的来源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根 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的规定,境外投资项目用汇金额在100万 美元以下的,由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审批;100万美元以上或累计超过100万美 元的,由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2.资金汇出 境内机构向境外的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就可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投 资资金的汇出手续。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缴 存所投资金5%的资金,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应按资本设备投 资额的2.5%,以美元现汇或等值的人民币缴存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保证金应当 存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外企业在投资回收计划期 限内汇回的利润累计达到中方实际投资额时,退还该保证金。境内机构在缴齐保证金 后即可办理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二、外债管理 (一)借用国外贷款管理 借用国外贷款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之一。国外贷款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 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二是国际商业贷款。 1.对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 (1)外国政府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具有一定的援 助或部分赠与性质的低息优惠贷款。其特点是期限长,一般为20-30年,最长可 达50年;低息优惠,一般为2%-4%,或无息贷款。具有政府间的开发援助的性 质。目前我国已与日本、比利时、丹麦、法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德国、奥地 利、瑞土、卢森堡、荷兰、挪威、瑞典、芬兰、加拿大、科威特和韩国等国家建立了 双边政府贷款关系。目前主要的是日本政府贷款,包括日本海外协力基金贷款、日本 能源贷款、日本“黑字还流贷款”,以及其他政府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又分为完全由 政府财政性资金提供的纯政府贷款和由政府财政性资金与商业性贷款组成的混合贷款。 纯政府贷款一般无息或利率很低,还款期限较长。如日本海外协力基金贷款,偿还期 为30年,含10年宽限期,年利率为2.5%-3.5%;科威特政府贷款,还款期 为18-20年,含3-5年宽限期,年利率为1%-5.5%。这类贷款一般都要求用 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如日本海外协力基金贷款主要用于农业、水利、电力、交通、通 信、化肥、环保及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混合贷款也有不同的具体形式,有的是由政 府财政性资金和一船商业性资金混合起来的;有的是由一定比例的赠款和出口信贷混 合而成;有的则是由政府财政性资金和商业银行出口信贷混合而成。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金融组织主要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农业发 展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结算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等。目前向我 国提供贷款的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组织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于1945年12月,宗旨是促进国际 间货币合作,稳定汇率,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汇兑的自由化,消除外汇管制。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只限于成员国财政和金融当局,不与任何企业进行业务往来,用途 仅限于弥补国际收支逆差或用于经常项目的国际支付,期限为1-5年。世界银行成 立于1945年,由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复兴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 构组成。其中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被称为“软贷款”,最为优惠,还款期为35年 (宽限期为10年),无息,每年对未偿还部分征收0.75%的手续费,另收 0-0.5%的承诺费。国际复兴银行的贷款被称为“硬贷款”,其偿还期为20年, 宽限期5年,利率视筹资成本情况定期调整。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是我国对外借款的重 要渠道。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成立于1977年,专门 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贷款发展粮食生产。其还款期分50年、20年或15至18 年不等,利率分别为1%、4%或8%不等。亚洲开发银行成立于1966年,是一 个区域性的政府间金融开发机构。其贷款是向会员国发放的进行投资和技术援助的贷 款。有优惠贷款和普通贷款之分,优惠贷款只提供给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670美元 以下的会员国,不收利息,手续费为1%。普通贷款利率是浮动利率,期限为10 -30年。 2.对国际商业贷款管理 (1)国际商业贷款主要有国外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国际 金融租赁等。国际商业贷款有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两种。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为1年 以下的贷款,中长期贷款为1年以上的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的筹资方式灵活,资金投 向限制较少,附加条件少,但成本较高,风险较大,应实行严格的管理。 (2)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办理报批手续。首先应编制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 报告,然后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部门审批后还要进行项目评估,在与国外金 融机构签约前,还应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借用中长期贷款的,报批时应提供下 列材料:①有关列入国家年度利用外资计划可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批件;②外国银行 的贷款条件及偿还要求;③本机构的外汇资产及偿还能力情况;④贷款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批件;⑤其他有关材料。 (二)境外发债管理 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是筹集外资的一个重要手段。外币债券通常有短期、中期和 长期之分,1年以下的为短期,1至5年的为中期,5年以上的为长期。根据我国 《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里讲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 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和《境外 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对外担保管理 对外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 主要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目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 等。有权提供对外担保的人必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必须是具有外汇清偿能力的 法人机构。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对外出具担保的只能是: 经批准允许办理对外担保业的金融机构,或者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 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 的20倍;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 入。对外担保必须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四)外债登记管理 国家对外债的总体状况进行统计监测,这就必须建立外债登记制度。我国的外债 登记制度建立于1987年,发布有《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登记实施细 则》等规定。凡是从国外筹借并需要以外汇偿还的债务都须按规定登记。登记方式分 为定期登记和逐笔登记两种,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及中国银行归口负责筹借的国际金 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需进行定期登记,其他的外债需逐笔登记。境内机构都 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外债登记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 门负责,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三、对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依法终止,依法终止的外商 投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清理并照章纳税。清理纳税后的剩余财产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 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 应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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