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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方法

录入时间:2001-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1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 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在增值 税核算过程中,应对上述情况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购进货物发 生了非正常损失,转出的进项税额为账面金额×适用税率。但购进货物是免税农产品 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账面金额÷(1-10%)×l0%。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其进项税额等于实际购进金额 乘以10%,购进成本为实际购进金额乘以(1-10%)。   例如,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当月凭税务部门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购进一批 免税农产品,支付款项300000元,应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270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该批货物的账面成本为270000元,即账面成本=实际购进金额×(1-10%)。 换言之,实际购进金额=账面成本÷(1-10%)。那么,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发 生非正常损失时,其转出的进项税额=账面成本÷(1-10%)×10%,而不是用账 面成本乘以10%的扣除率。   比如说,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账面成 本为900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99000    贷:库存商品       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000   显然,这笔分录是错误的。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农产品账面成本为90000元, 其实际购进金额就是90000÷(1-10%)=100000(元)。也就是说,购进这批农产 品时,已计进项税额10000元,因此,发生损失时应转出进项税额10000元。正确分录 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00     贷:库存商品       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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