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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会计(10)

录入时间:2001-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1信息】 第四节 其他应收项目 其他应收项目是指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对于这类应收项目,通常 与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分开,如企业发生的各种赔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以及应向 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将这类项目单独归类,以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把这些项 目与由于购销业务而发生的应收项目识别清楚。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检查,预计其可能发生 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 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减提取的坏账准备。 涉及的法规 1.《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0]25号) 2.《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财会字[2001]7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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