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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会计(7)

录入时间:2001-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1信息】 第二节 应收票据 在我国、除商业汇票外,大部分票据都是即期票据,可以即刻收款或存入银行成 为货币资金,不需要作为应收票据核算。因此,我国的应收票据即指商业汇票。 如前所述,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 票按是否计息可分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和带息商业汇票。不带息商业汇票,是指商业汇 票到期时,承兑人只按票面金额(即面值)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汇票。带 息票据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必须按票面金额加上应计利息向收款人或被背书 人支付票款的票据。 我国商业票据的期限一般较短(6个月),利息金额相对来说不大,用现值记账 不但计算麻烦而且其折价还要逐期摊销,过于繁琐。因此,应收票据一般按其面值计 价。即企业收到应收票据时,应按照票据的面值入账。但对于带息的应收票据,按照 现行制度的规定,应于期末(指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 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应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相对于应收账款来讲,应收票据(尤其是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坏账的风险比较小, 因此,一般不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超过承兑期收不回的应收票据应转作应收账 款,可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一、不带息应收票据 不带息票据的到期价值等于应收票据的面值。企业应当设立“应收票据”科目核 算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收到应收票据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违约拒付或无力偿还票款,收款 企业应将到期票据的票面金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 例1:甲企业(国有工业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产品一批,货款为100000元, 尚未收到,已办妥托收手续,适用增值税率为17%,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10日后,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寄来一份三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1170 00元,抵付产品货款。甲企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 117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三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票面金额117000元存入银行,编制如下会计 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票据 117000 如果该票据到期,乙企业无力偿还票款,甲企业应将到期票据的票面金额转入 “应收账款”科目。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应收票据 117000 二、带息应收票据 对于带息应收票据到期,应当计算票据利息。企业应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 规定计算票据利息,并增加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同时,冲减财务费用。其计算公式 如下: 应收票据利息=应收票据票面金额×利率×期限 上式中,利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期限”指签发日至到期日的时间间隔(有效 期)。票据的期限则用月或日表示,在实际业务中,为了计算方便,常把一年定为3 60天。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应以到期月份中与出票日相同的那一天为到期日。如 4月15日签发的一个月票据,到期日应为5月15日。月末签发的票据,不论月份 大小,以到期月份的月末那一天为到期日。与此同时,计算利息使用的利率要换算成 月利率(年利率÷12)。 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应从出票日起按实际经历天数计算。通常出票日和到期日, 只能计算其中的一天,即“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例如,4月15日签发 的90天票据,其到期日应为7月14日[90天-4月份剩余天数-5月份实有天 数-6月份实有天数=90-(30-15)-31-30=14]。同时,计算利 息使用的利率,要换算成日利率(年利率÷360)。 带息的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 票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2:某企业1995年9月1日销售一批产品给A公司,货已发出,发票上注 明的销售收入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收到A公司交来的商业承 兑汇票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利率为10%。 (1)收到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年度终了(1995年12月31日),计提票据利息 票据利息=117000×10%×4÷12=3900(元) 借:应收票据 3900 贷:财务费用 3900 (3)票据到期收回货款 收款金额=117000×(1+10%÷12×6)=122850(元) 1996年计提的票据利息=117000×10%×2÷12 =1950(元) 借:银行存款 122850  贷:应收票据 120900   财务费用 1950 三、应收票据转让 应收票据转让是指持票人因偿还前欠货款等原因,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转 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业务活动。 企业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签 字人称为背书人,背书人对票据的到期付款负连带责任。 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物资成本的价值, 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等科目,按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 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收票据贴现 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在到期前,如果出现资金短缺,可以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 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以便获得所需资金。“贴现”就是指票据持有人将未到期 的票据在背书后送交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确定的 贴现利息,然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作为银行对企业的短期贷款。可见,票据贴现实 质上是企业融通资金的一种形式。 票据贴现的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票据到期价值=票据面值×(1+年利率×票据到期天数÷360) 或    =票据面值×(1+年利率×票据到期月数÷12) 对于无息票据来说,票据的到期价值就是其面值。 贴现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贴现所得金额=票据到期价值-贴现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 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 款日期。 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扣除其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 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面值,贷记“应 收票据”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 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 目。 例3:1995年5月2日,企业持所收取的出票日期为3月23日、期限为6 个月、面值为110000元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银行贴现,假设该企业与 承兑企业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银行年贴现率为12%。 该应收票据到期日为9月23日,其贴现天数144天(30+30+31+31 +23-1)。 贴现息=110000×12%×144÷360=5280(元) 贴现净额=110000-5280=104720(元)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4720    财务费用 5280   贷:应收票据 110000 如果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即将已贴现的票据 退回申请贴现的企业,同时从贴现企业的账户中将票据款划回。此时,贴现企业应按 所付票据本息转作“应收账款”,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将作为逾期贷款处理,贴现企业应 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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