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会计(7)
录入时间:2001-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1信息】 第二节 应收票据
在我国、除商业汇票外,大部分票据都是即期票据,可以即刻收款或存入银行成
为货币资金,不需要作为应收票据核算。因此,我国的应收票据即指商业汇票。
如前所述,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
票按是否计息可分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和带息商业汇票。不带息商业汇票,是指商业汇
票到期时,承兑人只按票面金额(即面值)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汇票。带
息票据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必须按票面金额加上应计利息向收款人或被背书
人支付票款的票据。
我国商业票据的期限一般较短(6个月),利息金额相对来说不大,用现值记账
不但计算麻烦而且其折价还要逐期摊销,过于繁琐。因此,应收票据一般按其面值计
价。即企业收到应收票据时,应按照票据的面值入账。但对于带息的应收票据,按照
现行制度的规定,应于期末(指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
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应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相对于应收账款来讲,应收票据(尤其是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坏账的风险比较小,
因此,一般不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超过承兑期收不回的应收票据应转作应收账
款,可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一、不带息应收票据
不带息票据的到期价值等于应收票据的面值。企业应当设立“应收票据”科目核
算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收到应收票据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违约拒付或无力偿还票款,收款
企业应将到期票据的票面金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
例1:甲企业(国有工业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产品一批,货款为100000元,
尚未收到,已办妥托收手续,适用增值税率为17%,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10日后,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寄来一份三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1170
00元,抵付产品货款。甲企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 117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三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票面金额117000元存入银行,编制如下会计
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票据 117000
如果该票据到期,乙企业无力偿还票款,甲企业应将到期票据的票面金额转入
“应收账款”科目。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应收票据 117000
二、带息应收票据
对于带息应收票据到期,应当计算票据利息。企业应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
规定计算票据利息,并增加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同时,冲减财务费用。其计算公式
如下:
应收票据利息=应收票据票面金额×利率×期限
上式中,利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期限”指签发日至到期日的时间间隔(有效
期)。票据的期限则用月或日表示,在实际业务中,为了计算方便,常把一年定为3
60天。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应以到期月份中与出票日相同的那一天为到期日。如
4月15日签发的一个月票据,到期日应为5月15日。月末签发的票据,不论月份
大小,以到期月份的月末那一天为到期日。与此同时,计算利息使用的利率要换算成
月利率(年利率÷12)。
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应从出票日起按实际经历天数计算。通常出票日和到期日,
只能计算其中的一天,即“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例如,4月15日签发
的90天票据,其到期日应为7月14日[90天-4月份剩余天数-5月份实有天
数-6月份实有天数=90-(30-15)-31-30=14]。同时,计算利
息使用的利率,要换算成日利率(年利率÷360)。
带息的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
票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2:某企业1995年9月1日销售一批产品给A公司,货已发出,发票上注
明的销售收入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收到A公司交来的商业承
兑汇票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利率为10%。
(1)收到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年度终了(1995年12月31日),计提票据利息
票据利息=117000×10%×4÷12=3900(元)
借:应收票据 3900
贷:财务费用 3900
(3)票据到期收回货款
收款金额=117000×(1+10%÷12×6)=122850(元)
1996年计提的票据利息=117000×10%×2÷12
=1950(元)
借:银行存款 122850
贷:应收票据 120900
财务费用 1950
三、应收票据转让
应收票据转让是指持票人因偿还前欠货款等原因,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转
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业务活动。
企业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签
字人称为背书人,背书人对票据的到期付款负连带责任。
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物资成本的价值,
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等科目,按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
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收票据贴现
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在到期前,如果出现资金短缺,可以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
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以便获得所需资金。“贴现”就是指票据持有人将未到期
的票据在背书后送交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确定的
贴现利息,然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作为银行对企业的短期贷款。可见,票据贴现实
质上是企业融通资金的一种形式。
票据贴现的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票据到期价值=票据面值×(1+年利率×票据到期天数÷360)
或 =票据面值×(1+年利率×票据到期月数÷12)
对于无息票据来说,票据的到期价值就是其面值。
贴现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贴现所得金额=票据到期价值-贴现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
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
款日期。
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扣除其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
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面值,贷记“应
收票据”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
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
目。
例3:1995年5月2日,企业持所收取的出票日期为3月23日、期限为6
个月、面值为110000元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银行贴现,假设该企业与
承兑企业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银行年贴现率为12%。
该应收票据到期日为9月23日,其贴现天数144天(30+30+31+31
+23-1)。
贴现息=110000×12%×144÷360=5280(元)
贴现净额=110000-5280=104720(元)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4720
财务费用 5280
贷:应收票据 110000
如果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即将已贴现的票据
退回申请贴现的企业,同时从贴现企业的账户中将票据款划回。此时,贴现企业应按
所付票据本息转作“应收账款”,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将作为逾期贷款处理,贴现企业应
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