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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会计(6)

录入时间:2001-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1信息】 三、其他货币资金 在企业的经营资金中,有些货币资金的存款地点和用途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不 同,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 在途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等,这些资金在会计核算上统称为“其他货币资金”。 (一)外埠存款 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 的款项。 企业汇出款项时,须填写汇款委托书,加盖“采购资金”字样。汇入银行对汇入 的采购款项,以汇款单位名义开立采购账户。采购资金存款不计利息,除采购员差旅 费可以支取少量现金外,一律转账。采购专户只付不收,付完结束账户。 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根据汇出款项凭证,编制付款 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 外出采购人员报销用外埠存款支付材料的采购货款等款项时,企业应根据供应单 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在途物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科目。 采购员完成采购任务,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应根据银行的收款通 知,编制收款凭证。 (二)银行汇票存款 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 提交“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取得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的委托 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企业使用银行汇票支付款项后,应根据发票账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有关副 联等凭证,经核对无误后编制会计分录,借记“在途物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科目。银行汇票使用完毕, 应转销“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账户。如实际采购支付后银行汇票有余额,多余 部分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科目。汇票因超过 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未曾使用而退还款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 货币资金--银行汇票”科目。 (三)银行本票存款 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 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时,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 的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企业用银行本票支付购货款等款项后,应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 借记“在途物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 币资金--银行本票”科目。如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未曾使用而要求银行退款 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二联,连同本票一并交给银行,然后根据银行收回本票时盖章 退回的一联进账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科目。 (四)信用证保证金存款 信用证存款是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企业为开具信用证而存入银行信用证保证 金专户的款项。 企业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用于支付供货单位购货款项时,根据开户银行盖章退 回的“信用证委托书”回单,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企业收到供货单位信用证结算凭证及所附发票账单,经核对无误后进行 会计处理,借记“在途物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 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科目。如果企业收到未用完的信用证存款余款,应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科目。 (五)信用卡存款 信用卡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而存入银行信用卡专户的款项。 企业申领信用卡,按照有关规定填制申请表,并按银行要求交存备用金,银行开 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发给信用卡。企业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存备用金的进账单,借 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收到开户银行 转来的信用卡存款的付款凭证及所附发票账单,经核对无误后进行会计处理,借记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科目。 (六)在途货币资金 在途货币资金指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业务中,到月终 时尚未到达的汇入款项。 企业收到所属单位或上级汇出款项的通知,根据汇出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 --在途资金”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收到款项时,根据银行通知,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资金”科目。 四、货币资金的控制 货币资金是企业资产中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加强对其管理和控制,对于保障企业 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货币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强对货币资 金的控制,应当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一般说 来,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严格职责分工。即将涉及到货币资金不相容的职责分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形成严密的内部牵制制度,以减少和降低货币资金管理上舞弊的可能性。 (二)实行交易分开。即将现金支出业务和现金收入业务分开进行处理,防止将 现金收入直接用于现金支出的坐支行为。 (三)实施内部稽核。即设置内部稽核单位和人员,建立内部稽核制度,以加强 对货币资金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货币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时改进对货币资 金的管理控制。 (四)实施定期轮岗制度,即对涉及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的业务人员实行定期轮 换岗位。通过轮换岗位,减少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中产生舞弊的可能性,并及时发现 有关人员的舞弊行为。 五、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 (一)现金管理办法 1.现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收支的各种款项必须按照国务院 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允许企业使用 现金结算的范围是:(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 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 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银行 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2.库存现金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出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 其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或交通不便的企 业,银行最多可以根据企业15天的正常开支需要量来核定库存现金的限额。正常开 支需要量不包括企业每月发放工资和不定期差旅费等大额现金支出。库存限额一经核 定,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任意超过,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库存 现金低于限额时,可以签发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补足限额。 3.不准坐支现金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发生一些现金收入,如:收取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销 售收入、销售给不能转账的集体或个人的销货款、职工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等。企业 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自己的支出。用收入的现金直接支 付支出的,叫做“坐支”。企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 行审查批难,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企业应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 和使用情况。未经银行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坐支现金。为了加强银行的监督,企业向 银行送存现金时,应在送款簿上注明款项的来源。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在现 金支票上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 付现金。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 转账等结算。企业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 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1.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 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 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 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账户,企 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临时存款账户是 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 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一 个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 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企业在银行开立银行存款基本账户时,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当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等有关证件,送交盖有企业印 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开立账户。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 申请书,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等证件; 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卡片,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后,可到 开户银行购买各种银行往来使用的凭证(如送款簿、进账单、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 用以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企业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 都必须存入银行,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 部分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也就是由银行按照事先规定的结算方式, 将款项从付款单位的账户划出,转入收款单位的账户。因此,企业不仅要在银行开立 账户,而且账户内必须要有可供支付的存款。 2.银行结算纪律 企业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19月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 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 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 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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