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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会计(5)

录入时间:2001-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1信息】 第二章 货币资金及应收项目 第一节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资产中流动性较强的一种资产。任 何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拥有货币资金,持有货币资金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的基本条件。根据货币资金的存放地点及其用途的不同,货币资金分为现金、银行存 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就会计核算而言,货币资金的核算并不复杂,但是,由于货币资 金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在组织会计核算过程中,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是至关重 要的。 一、现 金 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一种货币性资产,可以随时用其购买所需的物资,支付有关 费用,偿还债务,也可以随时存入银行。现金的概念有狭义的概念和广义的概念之分。 狭义的现金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广义的现金是指除了库存现金外,还包括银行存款 和其他符合现金定义的票证。本章现金的概念是指狭义的现金,即库存现金,包括人 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 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各单位货币资金管 理和控制的规定,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几项 规定: 1.企业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 送存时间; 2.企业支付现金,可以从本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 得从本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 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企业应定期向银行报送 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企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 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企业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应向 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不准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 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 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等。 为了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随时掌握现金收付的动态和库存余额,保证现金的安全, 企业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 了,应根据登记的“现金日记账”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月 份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现金”总账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 有外币现金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现金、外币现金的币种设置现金账 户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平时如果发现现金长款或短缺,除了设法查明原因外,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可在“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总账科目下增设“现金短款”或“现金长 款”明细科目,按短款或长款的金额进行登记,待查明原因后再转账。如果是因单据 丢失或记账产生了差错,应补办手续入账或更正错误;如果是工作失职造成的,则应 追究过失人的经济责任。 二、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就是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凡是独立核算的单位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以后,除按核 定的限额保留库存现金外,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除了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 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都必须通过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结算。 (一)银行结算方式的种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目前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 以采用以下几种结算方式,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 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具有使用灵活、票 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 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 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持票 人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 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企业支付购货款等款项时,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 名称、支付金额;申请人、申请月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印鉴。银行 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然后将 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汇款人。 申请人取得银行汇票后即可持银行汇票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银行汇票的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 为限,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收款企业在收到付款单位送来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 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 知的有关栏内,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 交申请人。收款企业还应填写进账单并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揭示付款签章”处 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同,然后,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一并交 开户银行办理结算,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 2.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并保证兑付,而且见票即付,具有信誉高,支付功能强等特 点。用银行本票购买材料物资,销货方可以见票付货,购货方可以凭票提货;债权债 务双方可以凭票清偿;收款人将本票交存银行,银行即可为其入账。无论单位或个人, 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分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面值分别为1000元、5000 元、10000元和50000元。在票面划去转账字样的,为现金本票。 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在付款期内银行本票见 票即付。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 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银行请求付款。 企业支付购货款等款项时,应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 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 予签发现金银行本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后,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不 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银行本票后,即可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收款单位可以根据需 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 收款企业在收到银行本票时,应该在提示付款时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 付款签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填写进账单,连同银行本票一并交开户银行转 账。 3.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须具有真实的交 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 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定日 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 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 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 证明。 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符合条件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 兑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 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承兑时,购货企业应在汇票正面记载“ 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汇票到期时, 购货企业的开户银行凭票将票款划给销货企业或贴现银行。销货企业应在提示付款期 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销货企业 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汇票到期时,如果购货企业的存款不足支 付票款,开户银行应将汇票退还销货企业,银行不负责付款,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承兑银行 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购货企业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以备由承兑银行在汇票到 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销货企业应在汇票到期时将汇票连同进账单送 交开户银行以便转账收款。承兑银行凭汇票将承兑款项无条件转给销货企业,如果购 货企业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 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可以使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表现为外在的票据,使 商业信用票据化,加强约束力,有利于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购货企业 来说,由于可以延期付款,可以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及时购进材料物资,保证生 产经营顺利进行。对于销货企业来说,可以疏通商品渠道,扩大销售,促进生产。汇 票经过承兑,信用较高,可以按期收回货款,防止拖欠,在急需资金时,还可以向银 行申请贴现,融通资金,比较灵活。销货企业应根据购货企业的资金和信用情况不同, 选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购货企业应加强资金的计划管理,调度好货币资 金,在汇票到期以前,将票款送存开户银行,保证按期承付。 4.支票 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结算方式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 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由银行统一印制,支票上印有 “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 用于转账。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 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 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 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转账支票可以根据 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存 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企业财会部门在签发支票之前,出纳人员应该认真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结余数额, 防止签发超过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银行除退票外,还按票面金额处 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 金。签发支票时,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炭素墨水,将支票上的各要素填写齐全,并在支 票上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出票人预留银行的印鉴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 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 存取观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 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持卡人 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在使用 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也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 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一律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 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卡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允许善意透支,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0 00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透支利息,自签 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 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算不分段, 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 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称为恶意透支,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中。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 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 并发给信用卡。 6.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 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划转给 收款人。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这两种汇兑方式由汇 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这种结算方 式划拨款项简便、灵活。 企业采用这一结算方式,付款单位汇出款项时,应填写银行印发的汇款凭证,列 明收款单位名称、汇款金额及汇款的用途等项目,送达开户银行,委托银行将款项汇 往收汇银行。收汇银行将汇款收进单位存款户后,向收款单位发出收款通知。 7.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 可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收取伺城或异地款项。 委托收款还适用于收取电费、电话费等付款人众多、分散的公用事业费等有关款项。 委托收款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企业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填写银行印制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在委托收款凭证中写明付款单位的名称、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金额的大小写,款项内容,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等。企业的开户银行受 理委托收款后,将委托收款凭证寄交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审核, 并通知付款单位。 付款单位收到银行交给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应签收并在3天之内审查债 务证明是否真实,是否是本单位的债务,确认之后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单位应在收到委托收款的通知次日起3日内,主动通知银行是否付款。如果 不通知银行,银行视同企业同意付款并在第4日,从单位账户中付出此笔委托收款款 项。 付款人在3日内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认为债务证明或与此有关的事项符合拒绝 付款的规定,应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和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持有的债务证明,向银 行提出拒绝付款。 8.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 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 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 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 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款项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收款 单位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具有商品发出的证件或其他证明。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 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购销双方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 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货企业按照购销合同发货后,填写托收承 付凭证,盖章后连同发运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 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办 理托收手续。 销货企业开户银行接受委托后,将托收结算凭证回联退给企业,作为企业进行账 务处理的依据,并将其他结算凭证寄往购货单位开户银行,由购货单位开户银行通知 购货单位承认付款。 购货企业收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所附单据后,应立即审核是否符合订货合同的 规定。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与验货付款两种,这在 双方签定合同时约定。验单付款是购货企业根据经济合同对银行转来的托收结算凭证、 发票账单、托运单及代垫运杂费等单据进行审查无误后,即可承认付款。为了便于购 货企业对凭证的审核和筹措资金,结算办法规定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 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购货企业在承付期内,未向 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 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销货企业指定的划款方式, 划给销货企业。验货付款是购货企业待货物运达企业,对其进行检验与合同完全相符 后才承认付款。为了满足购货企业组织验货的需要,结算办法规定承付期为10天, 从运输部门向购货企业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购货企业未表示拒绝付款 的,银行视为同意承付,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 人。为满足购货企业组织验货的需要,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 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对于下列情况,付款人可以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①没有 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②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 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③未按合同规定的到 货地址发货的款项;④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⑤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 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 货清单不符的款项;⑥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⑦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不属于上述情况,购货企业不得提出拒付。 购货企业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 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 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 具的证明,向开户银行办理拒付手续。 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并将拒绝付 款理由书、拒付证明、拒付商品清单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销货企业。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 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银行审查拒绝付 款期间不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从承付 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 单独划给收款人。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付款人科目余额 不足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科目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直至足 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由此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负。 9.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 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 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签发有关发票账 单,连同运输单据和信用证,送交银行,根据退还的信用证等有关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付款单位在接到开证行的通知时,根据付款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 上述各种结算方式的运用,需以加强结算纪律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 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了银行结算纪律,即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 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 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等。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结算纪律,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二)银行存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不同的结算方式下,应当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的收付款凭证, 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现金”等有 关科目;提取或支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的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在银行的其他存款,如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在途货 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通过“银行存款”科目进 行会计处理。 为了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及时掌握银行存款收付的动态和结存的余额,企业 必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 核对一次。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 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必 须与“银行存款”总账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 有外币业务的企业,应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 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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