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36)

录入时间:2001-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2001信息】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难,在国外通称为破产原因。在 破产立法上,对破产界限主要有两种立法方式。一种是列举主义,即在法律中列举若 干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具体破产行为,凡存在这些行为者,便认定达到破产界 限。另一种是概括主义,即对破产界限作抽象的概括规定,它着眼于破产发生的一般 原因,而不是具体行为。也有的国家将两种立法方式结合使用。现大多数国家均采用 概括主义,我国破产法采用的也是概括主义立法方式。 《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 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达到破产界限。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破产界 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或不能支付。不能清偿是指 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不能清 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点包括:(1)债务人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不能清偿的是清 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 裁决确认)的债务;(3)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而不是因 资金周转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在此,须注意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的区别。资不抵债 又称债务超过,指债务人负债数额超过实有资产,也是一些国家破产立法中用于确认 破产界限的一个标准,通常只适用于仅以资产作为债务清偿保证、无人承担无限责任 的资合公司法人及清算中的法人。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 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一般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债 务总额时亦不区分是否到期,强调以财产作为债务偿还的实际保障。在我国实践中,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往往早已资不抵债,但仅有资不抵债的状况却不一定 表明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只要资信尚好,便不致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 所以,这两个概念对破产界限的认定是存在一定差别的,目前我国破产法中未采用资 不抵债的概念。 为解决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问题,各国破产法往往还规定有停止支 付的概念。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应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 能力,债权人通常是很难全面了解并提供相应证据的。债权人能够提出证据的,只是 债务人对到期债务长期停止支付。由于这种状况已经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 人便有权据此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中规定:“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 企业均应被宣告破产。各国出于社会政策的需要,通常都规定对某些特殊情况不予宣 告破产。我国《破产法》第三条第2、3款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 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 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 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 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移转管辖的规定确 定管辖级别,由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由下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管辖 的交办案件。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债权发生事实 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3)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有关证据。全民 所有制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债务人在 所有权人同意或企业权力机关决议后,可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 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2)有关会计报表; (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 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 议等;(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此条 仅限全民所有制企业);(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民事诉讼或民事执行程序进行过程中,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获悉债务人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时,应当告知债务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以解决债务问题。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但债务 人不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在无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宣告债务人破产, 原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应继续进行。 根据国务院《通知》、《补充通知》的规定,为协调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及 再就业、银行呆坏账核销等问题,对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 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的破产,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 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并在全国成立省级和试点城市的协调小组,制订本地区的《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 业工作计划》。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对有关问题制订详细的企业破产预案后,企业方可 进入破产程序。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 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 更正、补充。申请人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的次日 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申请人逾期未更正、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案件;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10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 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公告除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 外,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分布区域、破产财产所在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 报刊上登载,目前主要是登载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立 案受理时间;(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 法律后果;(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 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 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通知中应包括公告的有关内容。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 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存在、 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则视为自 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便不再予以清偿。人民法院对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 负责,按有无财产担保分别登记造册。 (二)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为保障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作出后,对债权人及债务人 的个别清偿行为必须加以限制,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诉讼、担保等法律关系也要作出 相应处理。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依破产程序受偿,不得再向债务人提起新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企业为当事人的诉讼与执行案件,按下列不同情况 分别处理:(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 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已采取冻结、扣留、查封、扣押措施的,或已开 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等情况,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 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此外,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也 应撤销,统一于破产程序的保全措施中。(2)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 另无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 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3)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 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 权,依破产程序受偿。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连带责任 人的民事责任。(4)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3 个月以内结案时,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由其按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中对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有关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破产企业作为 债权人的案件在其他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在3个月以内难以审结的,应通知该人民法 院向其移送案件。 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 依照《破产法》、《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有关规定,被申请破产的保 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在 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即从债 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此后,债权人应向主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如债权人申 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受偿,即以其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保证人承担的担保债额 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在参加破产分配后,仍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主债务人要求清 偿。破产企业在依保证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后,即在其清偿范围内享有对被保证人的代 位求偿权,有权要求被保证人予以补偿,并将所得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分配。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自收到案件受理 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清偿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债务,在清算组成立 前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 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破产企业财产的,人民法院应 当裁定其行为无效,追回该项财产,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 为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负有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直 接责任者进行处罚。为限制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还应 当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支付维 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费用,需经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人 民法院的通知后,不得利用管理之便扣划债务人的现有存款和汇入款抵还其所欠银行 贷款。开户银行非法扣划的,扣划行为无效,应退回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人民 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向破产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他们保护好企 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 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 或以其他方式逃避职责,或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或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