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37)
录入时间:2001-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2001信息】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
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
所。它以决议和监督等形式履行职权,本身不是执行机关,其所作出的各项决议要由
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等相应机构执行。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的临时自治团体,不是
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受偿与破产程序无
关,故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者无表决权。当债权人兼有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
人双重身份时,享有表决权,但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有财产担
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就未受清偿的债额享有表决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设会
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可以自行出席会议及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代
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应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全民所有制企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
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债权人等的询问,拒绝列席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拘传,强制列席。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
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
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召开。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
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寅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他有关事项,并通报债务人的生产、
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状况。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
20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
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
根据《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1)审查有关债权的
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
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此外,还有审阅清算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
报告,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序进行等职权。如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
会议多次讨论仍未通过,人民法院则应根据具体案情及时作出裁定,以保障破产程序
的顺利进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以表决通过决议的方式行使的。通常,债权人会议
决议表决通过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以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表决的人数为准,一是以出席
会议的债权人表决时代表的破产债权数额为准。有的国家采用单一标准,有的国家则
综合适用两项标准,我国破产法是综合适用两项标准。根据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的不
同,决议分两类,一种是普通决议,一种是特别决议,两者的区别在于,通过时同意
者代表的破产债权额占总额的比例不同。特别决议仅适用于和解等重大事项,范围由
法律明文规定。
《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
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计算表决
数额时,“过半数”不包括本数,“半数以上”、“2/3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按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计算。对债权人会
议确定的债权额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确认的债权额计算。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依法通过后,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无论是表决反对决议的债
权人,还是未出席会议表决的债权人,均要遵照执行。但是,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
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决议约束。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
在决议作出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撤销违法的债权人会议决
议。
二、和解和整顿程序
(一)和解和整顿制度的特点
为减少企业破产造成的社会损失,挽救尚有可能恢复生机、扭亏为盈、自行解决
债务清偿的企业,我国《破产法》中还参照世界各国之通例,专门设立了和解与整顿
制度。我国的和解整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在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被债权人
申请破产,且案件已为法院受理后方可进行;(2)并非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
序,是否和解完全依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3)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相结合,
均由立法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和解协议的执行与企业整顿成功;(4)全民所有制企
业的和解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主持进行,债务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
企业整顿工作。
(二)和解和整顿的程序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
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
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债务人企业进行整顿时,应当向人民法
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整顿方案应当具有以下内容:(1)对企业达到破产
界限的原因的分析;(2)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3)改善经营管
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4)扭亏增盈的办法;(5)整顿的期限和
目标等。整顿申请提出后,债务人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
议草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2)清偿债务的办法;
(3)清偿债务的期限等。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如果请求减少债务清偿,还应在和解协
议草案中写明请求减少清偿的数额或比例。
在接到债务人的整顿申请和和解协议草案等文件后,债权人会议应开会讨论审查,
看其是否具有通过整顿依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可能,并可要求债务人企业及其上级主
管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解释。债权人会议认为和解协议草案需要补充、修订时,
可与债务人方面进行协商。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应以表决方式
确定是否予以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否决和解时,应通知人民法院并请求其依法宣告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时,应报请人民法院审查认可。人民法院
对和解协议的认可,是代表国家对当事人就其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所作处分进行监督
干预。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主要有:(1)和解协议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
家、社会或他人权益的内容;(2)和解协议有无损害少数债权人利益、违反公平清
偿原则的内容;(3)决议通过程序是否真实合法等。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发现问题,
有权要求当事人予以纠正,无法纠正或当事人拒不纠正的,不认可和解协议。如法院
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作出中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且发布公
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债权人
只能按和解协议的约定接受债务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债务人在和解协议外给予的单
独利益,无权就其债权提起民事执行程序。但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债权人不受协议
约束,可要求单独受偿并提起民事执行程序。(2)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
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任何特殊利益,但公平地给全体债权人以清偿上的利益者除
外,如全部债务均提前清偿等。(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
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减免债务或延期偿还让步,效力不及于其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
他们仍应按原来债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如和解协议约定债务减按70%
偿还,免除30%,但债务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仍要承担债务全额的相应责任。
(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法院对和
解协议强制执行,只能请求法院终结整顿,宣告其破产。
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规定的约束,但其在破产
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经人民法院同意。
和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便进入整顿阶段。企业的整顿由其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整顿进展情
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在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
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四)和解与整顿的终结
为使和解与整顿程序能够在符合其设立宗旨的情况下正确进行,制止债务人的违
法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整顿期间,债务人企
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1)不执
行和解协议,包括对协议全部不执行与部分不执行,对多数债权人不执行与对个别债
权人不执行,因债务人过错不执行与客观上无法执行等多种情况。总之,是以客观状
况为判断标准,即便是由于非债务人过错的原因使协议无法执行,也表明当初协议是
在缺乏事实根据、错误估计的基础上达成的,企业本不具备整顿复苏的客观条件,自
然应终结整顿。(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财务状况继
续恶化通常以经营亏损增加为标准。为保证债权人会议能及时作出判断,应在和解协
议中规定财务状况恶化到何种程度必须向债权人会议及时通报。(3)有《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当出现上述第一项和第三项
所列情况之一时,债权人或债权人会议均有权申请终结整顿,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有
上述情况时,应当依职权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经过整顿,债务人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
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发布公告。整顿期满,债务人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
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登记债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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