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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21)

录入时间:2001-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1信息】 四、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基本权利 1.民事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即民法赋予民事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三点内容:一是享有民事权利的主 体,可以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二是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负 有民事义务的一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三是在上述两种权利受到侵犯时,受 侵犯人可以要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保护。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完全享有上述权 利。 2.自主经营权。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 家宏观调控下,有权依法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他人不得干涉。 3.投资权。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但这种投资,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4.分支机构设置权。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 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上述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二)公司的基本义务 1.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和其他民事纠纷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 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公司在民事活动中,不依法履行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等等。 2.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国家为保持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的基 本平衡,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公司作为社会的一个 经济细胞,应当接受国家宏观调控。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 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 3.守法守德。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 4.接受监督。公司必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5.保护职工权益。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 产。 6.培训职工。公司应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 高职工素质。 7.支持工会活动。公司职工依法成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以利于工会开展活动。 五、《公司法》的适用以及《公司法》与三个涉外企业法的关系 (一)《公司法》的适用 从1994年7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均应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在《公司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见》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 规定的限期内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的规定,原有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总的是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进 行。公司经认真对照自查,已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 登记;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重新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予登记。公司经认真对照自查,不完全具备规定条件 的,要进行自我规范,凡在规定限期内(1996年12月31日前)完全达到规定 条件的,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在规定限期内仍未完全达到规定条件 的,不得重新登记,应依法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再含有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1.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可不再增 补;原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达到要求。 2.公司注册资本要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并为实缴资本。以上年末公司资产负债表 为准进行验资。未达到最低限额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补足。 3.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应载明的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 定限期内修改完善。 4.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经理的任职条 件和产生程序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5.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达到。 6.公司的资产评估;验资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改 正。 此外,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后,应依照 《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其组织、规范其行为。 (二)《公司法》与三个涉外企业法的关系 在我国境内由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中国的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理所当然地要适用我国的《公司法》。但是,为了维持我国多年来对外 商投资企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我国的《公司法》第十八条又规定:“有关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 些有关的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 法》以及与之相关的实施细则等规定。这三个法对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与 《公司法》的规定的不同之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1)《公司法》对股东间的出资比例未作规定,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2)《公 司法》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如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10万元。而三个涉外企业法对此未作规定。(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 注册资本必须是在实际缴足之后,公司才能申请登记,而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可以先认缴出资额,以后可以分期实缴, 并未要求股东的出资在企业成立时一次到位。(4)《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经所持股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即可,而《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 要经审批机构批准。 2.在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设股东会、董 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监事,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产生和人数限额。 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董事由各方推荐, 董事人数由各方协商确定,公司的重大问题都由董事会确定;外资企业的内部组织机 构,由外商自定。 3.在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均按其投资比例来 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而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合同协议商 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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