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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19)

录入时间:2001-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1信息】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因各个国家公司法对 设立公司的要求不同,公司的法律概念也不尽相同。传统的观念认为,公司是由两个 以上的投资者组成的法人实体。现今,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一般规定公司须有两个以上 的投资者,但也有一些国家允许单一投资者的公司存在。 我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 立要求看,设立公司须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又规定了国有独资公 司的情形,即允许投资者为一人的情况存在。我国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允 许国有独资公司的存在,并明确其法律地位,这是十分必要的。 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不是按照《公司法》 的规定而设立的,即使它冠有“公司”名称字样,也不能认定其为公司。在我国《公 司法》颁布并实施之前成立的公司,虽然不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但只要 完全具备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也应视为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以营利为目的是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所 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都是为了获取利润。我国《公 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 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3.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形态,在法律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法人企业,一种是非法人企业。所谓法人 企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非法人 企业则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活动,但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 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 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非法人企业的出资人一般是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4.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共同所有。公司股东按照拥有的资本价值或数额比例分 配利润。一旦公司终止并进行清算,股东有权分得公司出卖全部资产并偿还所有债务 之后剩余的资产净值。 5.公司最终由股东共同控制。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 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法人治理机构的规制下进行运作,而不受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 干预。 (二)公司的种类 公司从不同的角度,可有不同的分类。从公司对外活动的信用基础看,公司可分 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从控股程度看,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按公司注册地 分,公司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从股东的责任角度看,公司可分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 司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 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 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有如下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就某一个有限 责任公司而言,只有对该公司出资才可能成为其股东,但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该 公司的股东。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不得超过50人;其次,股东的出资, 不得随意转让,如需转让,须经股东会,即其他股东的认可。(2)有限责任公司实 行资本金制度。股东的实际出资构成公司的资本,并以出资额量化股东在公司的权益, 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我国公 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2人以上,50人以下。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 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4)有限责任公司 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5)有限责任公司不必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 经营管理等信息。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 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 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有如下特征:(1)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将资本总 额划分为若干等额的股份,每股面值金额与股份数的乘积即是资本总额。(2)可以 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来取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 本,这就为股份公司从事较大事业筹集资金开辟了广阔的渠道。(3)股东人数不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是不受限制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无限大,这样便于吸引更 多的人向公司投资。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即一般情况 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 人可以少于5人。(4)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而无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这个特征 有两层含义:①股票可以自由转让,除国有股转让需要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外,股东 可以随时转让所持股票。②股票转让价格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由确定。除国有股的 转让价格有特殊要求外,即只要转让者和受让方同意,股票转让价格可高可低。这既 可以使投资者在转让中获利,也可以使投资者在转让中赔本。(5)生产经营以及财 务公开。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多,流动频繁,因此各国法律都要求股份公司 应将其生产经营以及财务向社会公开。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编制 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并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 日前备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 3.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股东除对公司 负有一定的出资义务外,还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4.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 在这类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除负有一定的出资义务外,还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 限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除有一定的出资义务外,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上述四种公司中,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目前在各国逐渐减少,而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是世界各国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法。公司法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国家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是指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单个法律。在我国,《公司法》颁 布实施之前所称的公司法应是指广义的公司法,在我国《公司法》颁布实施以后,公 司法的概念应是既指单个的《公司法》,也包括与其相关的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 活动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公司的组织 机构以及公司组织的变更、消灭的条件和程序,着重调整投资人与公司的关系,公司 与其内部成员的关系,公司领导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公司在设立、变更和消灭过 程中与其他人和有关单位的关系,体现出组织法的特征。 2.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公司法是一部规定公司的行为活动的法律。公司作为 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需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法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方面作 出了规定,如规定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利润分配等。但对公司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如买卖活动、租赁、加工承揽等则不作规定。 3.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较多的法律。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是 市场经济主体中的主体,它的行为后果,对整个社会的秩序影响较大。作为规定公司 的设立及行为准则的公司法,应对此作出强制性的规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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