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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销售货物行为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1信息】 企业的特殊销售货物行为,有的会计上应 作销售收入处理,例如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旧换新、以货分配销售行为;有的则 不会增加货币的流量,不需要作销售处理,例如以货投资、以货无偿赠送、以旧固定 资产出售或偿债。但按规定都应当计提增值税和消费税(此文略)。由于企业经常遇到 上述业务,下面着重谈谈这几种特殊销售货物行为的账务处理: 一、以货投资。依据双方协商的价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货物实际成本 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生产成本”等科目,同时贷记“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差额记入“资本公积”或“投资收益”、“投资 损失”科目。 例: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过协议商定 ,将原材料A一批 协商作价290000元,实际采购成本230000元,向外地某企业投资。其正确的账务处理 为: 借:长期投资 290000 贷:原材料——A 2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136.75 资本公积(或投资收益) 17863.25 二、以货分配。企业以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应分配的利润借记“应付利 润”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某水泥厂按投资合同规定,支付给投资者水泥300000元,作为分配利润,货 已发出。其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利润 351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三、以货无偿赠送。企业无偿赠送货物,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包括用于奖励或 实物折扣也应视为赠送他人。将货物赠送他人时,应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 “产成品”、“生产成本”、“原材料”等科目,还应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销项税额)”科目。但值得注意的是,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仅限于纳 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且应限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超过部分则 应通过“盈余公积”等科目核算。 例:某供销集团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采购成本为100000元的名牌服装作为 开业礼品送给嘉宾。该批服装售价(不含税)130000元。其账务处理为: 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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