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99)
录入时间:2001-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1信息】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等是否履行纳税义
务的情况所进行的审核监督活动的总称。通过检查,可以核实并惩治纳税人的违法犯
罪行为,也可以发现并堵塞税务机关的执法漏洞,对保证做好税务管理和税款征收工
作具有重大的作用。
一、税务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税务检查的内容包括:检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检查纳税人遵守财务、
会计制度的情况;检查税务人员执行税收征管制度的情况。此外,在检查中,税务机
关也可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帮助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税务检查的形式包括:纳税人自查、税务机关专业检查、各部门联合检查等。其
中,税务部门的检查是最重要、最经常的一种,以日常检查和专案检查为主要形式。
二、税务机关在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税务检查权
税务检查权是税务机关在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
行为、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查处税务违法行为的重要保证和手段。
《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作了比较详细、系统的规定,包括:
1.查账权。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
关资料进行检查。检查一般在经营场地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批准,可调回税务机关检查。遇有特殊情况,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
务机关可对上述材料予以封存。
2.场地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
税人应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提供资料权。税务机关在检查时,有权指定或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技检查需要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资料。赋予税务机关这一权
力,有助于避免因纳税人提供资料不实、不全而使税务检查受阻的情况发生。
4.询问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中,为了调查某些方面的情况和了
解有关纳税或解缴税款问题,有权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查询和访问。这是法律
第一次对税务机关的这一权力和作法加以认可。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
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
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查核存款账户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
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但检查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
(二)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
为保证税务机关顺利履行税务检查的职责,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广泛而有效的检
查权利,但为了监督、制约该权利的行使,避免税务机关滥用权利,法律同时规定了
一些限定性条款,主要是:
1.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如一般检查应出示检
查证;查核存款账户,必须持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
2.检查所查阅的资料或所询问的话题,必须与纳税有关。
3.特殊检查行为必须征得县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或征得有关部门的核
准。
4.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应为纳税人保守秘密。
三、相对人在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检查中的相对人,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包括除税务机关以外的一切有关
单位和个人。具体讲,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检查对象,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另
一类是协助查处人,如在车站、码头、机场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邮政、金融、
公安、审计等部门。
(一)相对人在检查中的义务是与税务机关所享有的权利相对应的,以保证税务
机关全面、有效地履行检查职责为前提。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相对人的义务主要
有三类: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必
须配合、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实施检查。
2.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情况。
3.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总之,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的检查,任何相对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二)相对人在税务检查中除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外,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其最主
要的权利就是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律规定进行检查,对超出法定范围或违反法定程序的
检查,相对人有权拒绝。其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税务检查中依法受到保护,如对
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生活住宅合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可以检查其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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