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106)
录入时间:2001-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1信息】 第四节 税务行政赔偿
税务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
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
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体系中
并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具体法律制度,为了切实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定一套
完整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就成为必然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
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它既是一部规范国家赔偿的实体法,
又是一部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程序法。
一、概 述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予以
赔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顾名思义就是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但显而易见,国家
赔偿的费用虽然由国家负担,国家本身却无法履行赔偿义务,必须有机关代表国家履
行赔偿义务。由于国家机关部门众多,不可能确定由一个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
而只能按照谁侵权谁代表国家进行赔偿的原则确定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这也正
是税务行政赔偿的存在原因。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这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核
心要件,也是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存在的前提。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
权,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给予税务行政补偿,而不
存在赔偿问题。
2.存在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这是构成税务行
政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没有侵犯纳税人和
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侵犯的是非法利益,均不发生税务行政赔偿。这里的
损害事实指的是实际发生的损害,对尚未发生的损害,税务机关没有赔偿义务。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现实发生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虽有违法行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
法权益也受到损害了,但是这种损害却不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引
起的,税务机关没有赔偿义务。
(三)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职务行为造成的损
害提出赔偿要求的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可分为以下几类:
1.受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作为税务机关及税务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
为的直接受害者,他们有要求税务行政赔偿的当然权利。
2.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当受害公民死亡后,其权利由
上述人继承。
3.承受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受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
其权利由其承受者继承。
(四)税务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1.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如果两个以上税务机关或者其工
作人员共同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则共同行使职权
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有权对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
2.经过上级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上级税务机关对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
务。
3.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
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五)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
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如果税务行政赔偿请
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六)取得税务行政赔偿的特别保障
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人民
法院不得向该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七)涉外税务行政赔偿
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涉外国家赔偿适用国内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外
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
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
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涉外税务行政赔偿也适用这一原则。
二、赔偿范围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税务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给受害人
造成的哪些损害予以赔偿。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
身自由权的损害,未将精神损害等列入赔偿范围。此外,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损害赔
偿仅包括对直接损害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害。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
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只能由司法机
关依法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税务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
事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与公安机关的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同,
“违法”是指法律规定了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措施,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实
施,但实施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非法”是指行政机关本无权采取剥夺、限制公
民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却非法拘禁公民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
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违法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财产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的。
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当事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有损害必赔偿,但在法定情况下,虽有损害发生,国家也不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一些情形作为行政赔偿的例外,这些情形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国家之所以对行政侵权行为负责,
承担其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在于这种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对
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不能承担责任。因此,税
务机关工作人员非职务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责任由其个人承担。区分职务行为与
个人行为的标准是看行为人是否在行使职权,而不论其主观意图如何。
2.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在损害不是由税务
行政侵权行为引起,而是由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情况下,税务
机关不承担赔偿义务,但如果出现混合过错,即损害的发生,受害人自己存在过错,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存在过错,应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责任,此时,税
务机关应承担部分赔偿义务。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赔偿程序
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非诉讼程序,即税务机关的内部程序;
二是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即司法程序。
(一)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
1.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
负有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这是税务行政赔偿的必经程序。税务赔
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项数,可以是一项,也可以是数项,这依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
员职务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而定。在共同税务职务行为侵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
有权向其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先予全部赔偿,
而不仅是赔偿自己致害的那一部分,这是因为受害人所受损害是它们共同职务侵权行
为所致,它们对赔偿义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如果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要求税务行
政赔偿的同时,还要求上级税务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致害的职务行为违法或者
要求撤销该行为,则也可以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
2.赔偿请求的形式。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税务行政赔偿的应当递交申
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如果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
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3.对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
求后,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法定的赔偿方式
和计算标准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
可以在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当税务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进入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应
当注意,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与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中规定的可以在提起税务行政
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不同:
1.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无须经过先行处理,而税务行政赔
偿诉讼的提起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条件。
2.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可以
进行调解,因为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核心是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
到的损害是否应当赔偿,应当赔偿多少,权利具有自由处分的性质,存在调解的基础。
3.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被告即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而在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中,损害事实部分的举证责任不可能由税务机关承担,也不应
由税务机关承担。
(三)税务行政追偿制度
税务行政追偿制度是指违法行使职权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有过错,如故意和重大过失,税务机关赔偿其造成的损
害以后,再追究其责任的制度。它解决的是税务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依据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为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由此可见,税务行政追偿实际上
是一种制裁,它是对违法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的惩罚。规定追偿制度是为了促使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克尽职守,防止其滥用职权。国家赔偿法还规定,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存在一个针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类似于追偿的制度。依据国家赔偿费用
管理办法规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
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
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四、赔偿方式与费用标准
(一)税务行政赔偿方式
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
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
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1.支付赔偿金。这是最主要的赔偿形式。支付赔偿金简便易行,适用范围广,
它可以使受害人的赔偿要求迅速得到满足。
2.返还财产。这是对财产所有权造成损害后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要求财产或
者原物存在,只有这样才谈得上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所指的财产一般是特定物,但也
可以是种类物,如罚款所收缴的货币。
3.恢复原状。这是指对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前的形状或
者性能。使用这种赔偿方式必须是受损害的财产确能恢复原状且易行。
(二)费用标准
1.侵害人身权的赔偿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
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限额为国家上年度职
工平均工资的5倍。
(3)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
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
支付生活费。
(4)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上述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推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
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
至死亡时为止。
2.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1)违法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返还税款及滞纳金。
(2)违法对应与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应与退税。
(3)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违犯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
产。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
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
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
(6)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款项。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按照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
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主要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1999年9月23日 国税发[1999]17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
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6年9月28日 国税发[1996]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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