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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7)

录入时间:2001-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1信息】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 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这里讲的自然人应是 仅指中国公民。自然人本无国籍的含义,也就是说,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应包 括外国公民,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所指的自然人只是指中国公民。关于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 资人的自然人是否应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 家并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具有权利能力就可以 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有的国家则规定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 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的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经 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作主,从权利和义务上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 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这实际上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 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法律对其内部机构和经营管 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格的规定。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 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溶为一体的,企业的责任即是 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 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 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 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 法共六章四十八条。   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指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其他合 法权益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外的有关权益,如有关名称权、自主经营权、平等竞争权、 拒绝摊派权等。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只有遵守法律、 法规,才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个人独资企业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 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诚实是指要客观真实,不欺人、不骗人;信用是指遵守承诺, 并及时、全面履行承诺。企业只有诚实守信用,才能取得他人的信任,这既能增加企 业的商业机会,也能树立企业形象,同时也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个人 独资企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 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 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缴纳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的 各项税款。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个人独资企业应严格依照劳动法及有关 规定招用职工。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不得招用不满 16周岁的少年、儿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 时,每星期不得超过40小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每个工作日 内要有间歇时间,并保证职工每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的休 假;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特殊情况工资保障制度,企业支付给职工 的工资不得低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法定节假日 期间、婚丧假期间、依法参加选举和工会活动等社会活动期间都应发给工人工资,延 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原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 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原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企业应当遵守劳动保护制度,要依 法制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对女工和未成年工要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如养老保险、待业保险、伤病保险等 等。   (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自主签订 合同权、合理的休息权、获取劳动报酬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保险福利权等 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受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 依法开展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是企业的标志,企业必须有相应的名称,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 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 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 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 未作限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 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 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 规模相适应。究竟多少为宜,该通知并未作出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投资人可以 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 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 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 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 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 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 的事项有: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 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2)投资人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和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3)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土地使 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4)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 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 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 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 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 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 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分支机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 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 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申请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或者资格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 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 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 机关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分支机构登记 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 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 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及责任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 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 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 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 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 转让或继承。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 财产仍是有区别的: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 要申报出资,这一出资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不同;二是企业应有一定稳定独立 的资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将两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生 产经营成果。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 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出资人与其家庭的特 殊关系,出资人的财产往往与其家庭财产难以划清。夫妻财产是共有财产,夫妻一方 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既然财产是共有的,收益也是共同所有,对债务 也应以共有财产清偿;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看,家庭成员允许出资人将家庭财 产用于投资办企业本身就意味着许诺将这部分财产用于承担风险,而出资人取得的收 益也是全家共同享用,这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是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 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 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 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投资人,对待企业,尽其所能 依法保障企业利益,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第三 人是指投资人对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以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所谓善 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就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从事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 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 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 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 有效。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 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 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 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 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 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会计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根 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 计账簿;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 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 算。企业发生的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①款项和有 价证券的收付;②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④资本、基 金的增减;⑤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⑦需要办 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2)用工管理事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个人独资企业应严格依照劳动法及 有关规定招用职工。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3)社会保险事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 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指职工在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失业、工伤、生育 等情况下有权获得物质帮助,其基本生活能得到保障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由国 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共同负担。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目前设有五种强制 性的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离休、退休后由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因特殊情况需 要超过的,须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②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企业 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进行治疗、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制度。根 据有关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 伤保险费。③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企业和职工依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医 疗保险费,设立医疗保险基金,职工患病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的制 度。根据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 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以后随 经济的发展可作适当调整。④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一定的失 业保险金,职工失业后由社会保险机构向失业者支付保险金,以维持失业职工生活保 障的一种制度。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 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城镇企业事 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 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⑤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是指企业为本单位职 工向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生育保险费用,在职工生育后,由保险机构支付有关保险费 的制度。劳动部于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 采取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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