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92)
录入时间:2001-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1信息】 第二节 税则、税目和税率
一、税则、税目
关税税则是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国家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
施的,对进出口的应税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关税税则一般包括以下内
容:(1)国家实施的该税则的法令,即该税则的实施细则以及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
(2)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即说明该税则中的商品归类的原则;(3)各类、各章和
税目的注释,说明它们各自应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商品以及对一些商品的形态、功能、
用途等方面的说明;(4)税目表,包括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商品分类
目录将种类繁多的商品加以综合,或按照商品的不同生产部类,或按照商品的自然属
性、功能、用途等把商品分为不同的类,类以下分章,章以下分税目,税目以下再分
子目(按各国的实际需要),并且将每项商品按顺序编税号。税率栏则按商品分类目
录的顺序,逐项列出商品各自的税率,有的列一栏税率,有的列两栏或两栏以上的税
率。
我国1985年颁布的《海关进出口税则》是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分类目录》
(简称CCCN)为基础,同时结合中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编排的,其特点是对进出
口货物按自然属性、加工程度和用途进行分类。截至1987年,全世界有150多
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CCCN的税则分类方法。但是,由于CCCN在一些大国如美国、加拿
大和前苏联等并未采用,还由于CCCN在设计时考虑的只是服务于海关的征税需要,不
能同时满足海关、统计、贸易、运输、生产厂商及进出口商等各方面的需要,也不能
完全满足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所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在与其他一些国际组织讨论和
协调的基础上,于1985年编制完成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
H·S将所有商品分为21大类,97章,由5019组税目构成,并包括归类总规则、
类注释、章注释、目和子目注释、商品子目索引及归类意见汇编。
我国1992年公布的新的《海关进出口税则》不再采用CCCN的税则分类方法,
而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为基础,结合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而
编排的。全部应税商品共分为21大类。
这21大类商品分别是: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矿产品。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
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
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纸、纸板及其他制品。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
发制品。
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
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
饰;硬币。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
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
器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截止2001年1月1日,我国海关税则税目为7111个,比一年前的706
2个多出49个。
二、税 率
(一)税率制定的原则
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而国内不能生产或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
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械设备和粮食等,制定低税率或免税。
2.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一般比半成品、成品低,特别是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
生产短期内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材料,其税率较低或更低。
3.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质量未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其进
口税率比整机低,以利于国内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
4.国内已能生产和非国计民生必需的物品,制定较高的税率,以限制进口。
5.国内需要保护的产品和国内外差价大的商品,制定较高的税率,以保护国内
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
6.为鼓励出口,对于一般出口商品不征出口税。但对国内外差价大,在国际市
场上容量有限,而又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极少数原料和半制品,征
收适当的出口关税。
(二)税率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个部分。
进口关税的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原产于未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
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纳税;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
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纳税。另有少量进口货物征收从量关税、
复合关税和滑准关税。
目前,我国的关税总水平为15.3%。各大类商品的平均关税税率为:矿产品
3.0%、金属材料7.4%、化工品10.6%、林产品12.3%、机电仪
14.3%、轻工杂项产品14.8%、建材产品17.8%、农产品19.0%、
纺织品21.1%、交通工具24.0%。
出口关税的税率没有普通和优惠之分。税率从20%到50%不等,共有5个差
别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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