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93)

录入时间:2001-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1信息】 第三节 关税完税价格 一、完税价格的定义 199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 法》中规定: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 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 价格。它包括两层含义:(1)确定完税价格时必须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 这是《关贸总协定海关估价守则》的基本宗旨,也是国际海关的通行做法。(2)纳 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并不一定等于完税价格,只有经过海关审核并接受的申报 价格才能作为完税价格。对于不真实或不准确的申报价格,海关有权不予接受,并可 依照税法规定对有关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进行调整或另行估定完税价格。 二、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以到岸价格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0条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 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根据税法规定,该所称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 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组成的一 种价格。前项费用中,还包括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 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或 者资料等费用。该货物在成交过程中,如有我方在成交价格外另行支付卖方的佣金, 也应计入成交价格。因而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未包括下列费用的,应加以调整, 计入完税价格:1.进口人为在国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使用该项货物而向国 外支付的软件费;2.该项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向卖方支付的佣金;3.货物运 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用;4.保险费。但下列 费用,如单独计价,且已包括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经海关审查属实的,可以从 完税价格中扣除:1.进口人向其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2.卖方付给买 方的正常回扣;3.工业设施、机械设备类货物进口后基建、安装、装配、调试或技 术指导的费用。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照以下次序,以下列价 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1.从该项进口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相同货 物指除包装的差异、外型上的微小差别外,其他方面如功能、性能指标、理化性质、 材料构成、用途、质量、信誉都相同。 2.从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该类似 货物,是指具有类似原理和结构、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的使用价值, 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4.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 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我们把上述进口 费用及营业费用和利润定为完税价格的20%。海关参照国内同样货物批发市价的基 本计算公式是: 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最低税率+20%) 属于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其计税公式为: 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最低税率+(1+关税率)/(1-代征 税率)×代征税率+20%] 5.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按照前四项的规定,仍不能确定货物的成交价格 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一般多是按进口货物下列成 本总和确定:(1)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进行生产、装配或其他加工所 发生的费用;(2)此类进口货物出口销售中获得的平均利润(含销售所必需的费用); (3)该进口货物运至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各项费用。为简便计算,海关认为必要 时,对某些货物,也有以进口地海关确定的最低限价,作为该项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需由海关确定完税价格的情况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有权不接受进口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按上述第(二) 项规定的办法,确定有关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境内其他单 位进口的大量成交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2)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国际市场公开成交货物的价格, 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3)申报价格经海关调查认定买卖双方的特 殊经济关系、特殊条件或特殊安排影响成交价格,确定不接受的。 三、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 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 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如上述原出境货物 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无法得到时,可用原出境货物申报出境时的离岸价格替代。如上 述两种方法的到岸价格都无法得到时,可用该出境货物在境外加工时支付的工缴费加 上运抵我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其他劳务费等一切费用作 为完税价格。 (二)运往境外修理的机器、工具等。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 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查确 定的正常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三)租赁、租借方式进境的货物。租赁和租借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 定的该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如租赁进境货物是一次性支付租金,则 可以海关审定的该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四)准予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等。准予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 装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如超过半年仍留 在国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其完税价格按原货进口时的到 岸价格确定,货物每月的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关税税额=货物原到岸价格×关税税率×1/48 (五)留购的进口货样等。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 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但是,买方留购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后,除按留购价 格付款外,又直接或间接给卖方一定利益的,海关可以另行确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 (六)转让出售的减免税货物。税法规定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减税或免税进口的 货物需予补税时,其完税价格应仍按该项货物原进口时的成交价格确定。这就是受海 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管理年限内,经海关批准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时,按 其使用年限折旧的新旧程度折算确定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是: 完税价格=原入境到岸价格×[1-(实际使用月份/(管理年限×12)] 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以离岸价格为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 作为完税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格分列,应予扣 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出口货物在离岸价格以外,买方还另行支付货物包 装费的,应将其计入完税价格。 (二)审定完税价格 在近年国家扩大企业进出口经营自主权后,一些企业从局部利益出发,采取低价 竞销的办法出口商品,使这些出口商品背离了正常价值,扰乱了贸易秩序,伤害了正 常经营者的权益。为防止出口商品低价竞销,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保护正当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海关自1995年2月1日起实施《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价 格,对不符合海关审价依据的出口商品,海关将依次序按下列价格予以审定: 1.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 2.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成本、储运和保险费用、利润及其他杂费计 算所得的价格; 4.如果按照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的,由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审定价格。 五、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保险费的计算 (一)关于进口货物的运保费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中所包括的运费、保险费,在计算时,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 该项货物运抵我境内的卸货口岸,如该货物的卸货口岸是内河(江)口岸,则应计算 至内河(江)口岸;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关境的第一口岸为止,如成交 价格中所包括的运、保、杂费计算至内地到达口岸的,关境的第一口岸至内地一段的 运、保、杂费,不予扣除;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进入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成交价格 为进入关境的第一个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进口货物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应加上该项货物从境外发货或交货口岸运 到我境内口岸以前所实际支付的各段的运费和保险费。如实际支付数无法确定时,可 按有关主管机构规定的运费率(额)、保险费率计算。成交价格为运抵我境内口岸的 货价加运费价格的,也应另加保险费。 陆、空、邮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时,都可按“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 千分之三计算保险费。 (二)关于出口货物的运费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 际离岸价格。如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即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 运输费用应予扣除。出口货物成交价格如为境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或货价加运费价格时, 应先扣除运费、保险费后,再按法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