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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83)

录入时间:2001-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2001信息】 第三节 应税收入的认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 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 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货币收入 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 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这些类型的收 入其实质都是转让方因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向取得方收取的价款。货币收入 一般比较容易确定。 二、实物收入 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等 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等。实物收入的价值不太容易确定,一般要对这些实物形 态的财产进行估价。 三、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誉权等。这种类型的 收入比较少见,其价值需要进行专门的评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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