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80)
录入时间:2001-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2001信息】 第六节 对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印花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
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
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
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税人对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不按规定办理并保存备查的,由税务机关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纳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酌情处以5000元以
下罚款。
(七)代售户对取得的税款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或者违反合同将所领印花税
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或者未按规定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情况
的,税务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取消其代售资格的处罚。
主要税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 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9月29日 (88)财税字第255号
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8年12月12日 (88)国税地字第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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