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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79)

录入时间:2001-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2001信息】 第五节 纳税办法 印花税的纳税办法,根据税额大小、贴花次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分别采 用以下三种纳税办法。 一、自行贴花办法 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应税凭证较少或者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人。纳税人书立、 领受或者使用印花税法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同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当根据应纳税 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一次贴 足印花税票并加以注销或画销,纳税义务才算全部履行完毕。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 购买了印花税票,支付了税款,国家就取得了财政政收入。但就印花税来说,纳税人 支付了税款并不等于已履行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必须自行贴花并注销或画销,这样才 算完整地完成了纳税义务。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自”纳税办法。 对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凡多 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二、汇贴或汇缴办法 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 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这就 是通常所说的“汇贴”办法。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 税。获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持有税务机关发给的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 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实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单位,对征税凭证和免税凭证汇总时,凡分别汇总的, 按本期征税凭证的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凡确属不能分别汇总的,应按本期全部 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 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经税务机关核准,持有代售许可证的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 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 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 失,应负责赔偿。 三、委托代征办法 这一办法主要是通过税务机关的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代为 征收印花税税款。税务机关应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委托书。所谓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 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 项的单位。如按照印花税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各类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 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税款,并监督领受单位或个人负责贴花。税 务机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的比例支付代售手续费。 印花税法规定,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 务,具体是指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 (一)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二)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三)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完成。 纳税人不论采用哪一种纳税办法,均应对纳税凭证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 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1年。 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印花税 纳税申报表》(见表13-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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