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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75)

录入时间:2001-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2001信息】 第十三章 印花税法 印花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印花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 印花税的基本规范,是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 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 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具有下列特点: (一)覆盖面广。印花税规定的征税范围广泛,凡税法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 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照等,都必须依法纳税。印花税 的应税凭证共有五大类13个税目,涉及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 (二)税率低,税负轻。印花税最高税率为4‰,最低税率为万分之0.5;按 定额税率征税的,每件5元。与其他税种相比,印花税税率确实要低得多。显然,纳 税人的税收负担就要轻一些。 (三)纳税人自行完税。指印花税与其他税种不同,实行“三自”的纳税办法。 即:纳税人在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发生纳税义务的同时,先根据凭证所载计 税金额和应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其应纳税额;再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印花税票, 并一次足额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最后由纳税人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已粘贴 的印花税票自行注销或者画销。至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才算履行完毕。而对于其他 税种,则一般先由纳税人申报纳税,再由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应纳税额,然后由纳税 人办理缴纳税款手续。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 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所称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 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上述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 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种。 (一)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 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各类合同的纳税人是立合 同人。各类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 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所称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 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所称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 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他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 (二)立据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 (三)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所谓立账簿人,指设立并使用 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例如,企业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设立了营业账簿,该企 业即为纳税人。 (四)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或接受并 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例如,某人因其发明创造,经申请依法取得国家专利机 关颁发的专利证书,该人即为纳税人。 (五)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 人。 值得注意的是,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 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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