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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58)

录入时间:2001-08-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2001信息】 第八节 源泉扣缴 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 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缴纳的所得税,以 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这种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 款额中扣缴的做法,就是通常所说的“源泉扣缴”或“预提所得税”。 对于上述实行源泉扣缴的各项所得,其具体解释是: 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者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 利而取得的所得。 所说的其他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 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前款所说的收益,是指转让收入减除该财产原值后的余额。外国企业不能提供财 产原值的正确凭证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估定其财产的原值。 所说的支付的款额,是指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的金额,以及用非货币 资产或者权益折价支付的金额。 对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 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全额,包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 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 缴所得税报告。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 理、培训等劳务活动的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 税的扣缴义务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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