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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77)

录入时间:2001-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2001信息】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计算, 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这里所说的计税金额,实际上就是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具体来说: 一、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二、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这里的加工或承揽收入额是指 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五、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 花; 六、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 七、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 八、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九、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保险费收入; 十、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十二、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 ”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包括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材料物资。现金按实际 收到或存入纳税人开户银行的金额确定。实物,指房屋、机器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 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确定。无形资产和材料物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 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等等。 如果是实物捐赠,则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确定。 其他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此外,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 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 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 率高的计税贴花。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 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 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人,是 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 (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 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 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 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8.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 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 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 账簿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于其所在地计算贴花。 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额计税贴花, 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件定额贴 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 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 金账簿,应于启用时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资金账簿,已贴 印花继续有效。 9.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 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 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10.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 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这是因 为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尽管总承包合同已依法计税贴花,但新的 分包或转包合同是一种新的凭证,又发生了新的纳税义务。 11.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始于深圳和上海两地证券交易的不断发展。现行 印花税法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 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 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除执行现行印花税法外,还有以下情况需要明确: 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 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以及权利、许可证照等,不缴纳印花税。 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 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 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 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对1 994年1月1日以后启用的其他账簿,按规定贴花。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 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不足3年的企 业,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在1 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按规定贴花。 13.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 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 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 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 所持的一份运输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 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 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 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必须明确的是,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1角、 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九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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