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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51)

录入时间:2001-08-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0/2001信息】 第二节 税 率 根据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引进技术的方针政策,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税负适当从轻的原则,并区别所得的不同形态, 采取了不同的比例税率。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地方所得税由于其减免税权限是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行使,且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也不尽一致,因此,地方所 得税的减免税应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 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 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 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 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 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 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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