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15)
录入时间:2001-08-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8/2001信息】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对出口退税加强管理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税法对出口退税的管理确定了出口退
税登记、办理程序和须提供的凭证、审核及违章处罚等四个方面。
(一)出口退税登记管理
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
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
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
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二)出口退税程序和须提供的凭证
1.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
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如更换办
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出口企业应在货物
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并提
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
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2.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
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
品专用)缴款书》(简称“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
发票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发票和销售明细账,必须于企业申请退
税时提供。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
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
如果财务制度健全并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
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必须附送已办完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
核销单。
3.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
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并提供海关签发的出
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汇结汇水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外
销发票、其他有关账册等,到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抵扣和退税手续。
4.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的程序
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
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颁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作出重要调整,即1995年
7月1日以后委托外贸企业报关离境的货物,由原来的在受托方(即代理企业)办理
退免税,改为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免)税。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并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
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
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受托方将代理出
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联)”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
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
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
退税专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提供“销售账”。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今后将是我国出口货物的一种主要形式。由于退
(免)税改在委托方办理。对于许多生产企业来说,办理退(免)税将是一项新的工
作。因此,委托方企业要认真掌握上述各项办理程序,并依法提供真实、完备的凭证
资料;如果不能提供完备的凭证,税务机关是不能审批退(免)税的。
除上述对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履行的程序和必须提供的凭证外,税法对下列出口货
物形式较为特殊的企业还专门规定了办理退(免)税的程序和须提供的凭证:
1.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按月向
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同时提供购进货
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
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
名方可有效。
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
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
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
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
发票和货物出库单计算。
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
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
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
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
计算。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
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
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
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单证
及资料: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3)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5.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
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
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
工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
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
补税和处罚。
6.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
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
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
规定税率计算并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
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
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
增值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
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
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7.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按下列办法免征
增值税、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
退税。
(1)出口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然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
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已批准免税的卷烟,卷烟厂必须以不合消费税、
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
(2)主管出口迟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数量核签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计划
为难。年初在出口卷烟免税计划下达之前,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出
口企业上年年初完成的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进度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
明”。
(3)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难免税。核准免税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填写“出口卷
烟已免税证明”,并直接寄送主管购货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出口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收汇单、出口发票按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8.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
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
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
(三)出口退税的审核
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
退税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
方可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企业提出的退税申报
手续齐备,内容真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上级税务机关另有规定者外,应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
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
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补交税款全部
缴入中央金库。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到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
账物,如对某项出口货物发现疑问,则可对该项出口货物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企业年度终了3个月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
果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
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
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另外,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接到企业退(免)
税申报表后,必须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报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属于免税抵扣
的,由该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属于退税的,该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后,
送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迟库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退税申请手续齐备、内容真实的,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必
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上一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必须自接到有关
材料后15日内审批完毕;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必须在接到有关材料后,30日内办
完有关退税手续。
(四)对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出口货物的税收征管工作,防止利用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事情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相继对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出口退税作出严格
管理的规定。其中主要规定有:
1.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
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后或再
出口的,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的出口退税办法后,国内企业报关销售给外商投
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报关购进的货物,不予退税。
3.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子签发
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并作出口统计。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4.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启运地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
用报关单,出境地海关在验收确认货物入库后,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签发供核销结
案用的出口报关单,并按“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作单项统计。待货物实际离境后
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供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作出口统计。
5.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如需提取销售给国内企业及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
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也
不作统计。
(五)违章处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情
况组织全面抽查或检查。
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单独立案检查。
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果
企业不能提供担保,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
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结案后,据实处理。
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
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2)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账簿票证的;
(3)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
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今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
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处罚外,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
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
不予退税。
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
营权。具体处理规定是:
①对骗取退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给予警告处罚
并予以通报;
②对骗取退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暂停其6
个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③对骗取退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发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
非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
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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