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13)
录入时间:2001-08-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8/2001信息】 第六节 合税销售额的换算
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纳税人在填写进销货及纳税凭证、进行账务
处理时,应分项记录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
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也会将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
纳税额合并定价的方法,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不将
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就会导致增值税计税环节出现重复纳税的现象,甚
至出现物价非正常上涨的局面。因此,需要强调,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取得的销售额中不包括从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中不包括其
应纳税额。
对于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所适用的税
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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