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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20)

录入时间:2001-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1信息】 第三章 消费税法 消费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消费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 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制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在对货物普遍征 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 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目前,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只有烟、酒、化妆品等 11种产品。消费税实行价内税,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 纳(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由生产销售环节征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因 此,不在上述范围之内),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 因此不再缴纳消费税。按照税收理论的分析,消费税的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现行 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消费税纳 税义务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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