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23)
录入时间:2001-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1信息】 第四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在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自产自用的形式。所谓自产自用,就是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
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这种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形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常见的,
但也是在是否纳税或如何纳税上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例如,有的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应
税消费品,以福利或奖励等形式发给本厂职工,以为不是对外销售,不必计入销售额,
无须纳税。这样就出现了漏缴税款的现象。因此,很有必要认真理解税法对自产自用
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规定。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所谓“纳
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
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例如:卷烟厂生产出烟丝,
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出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
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当然,生产出的烟丝如果
是直接销售的,则烟丝还是要缴消费税的。税法规定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且计税简便的原则。
二、用于其他方面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
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
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所谓“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是指把自产
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条例税目税率表所列11类产品以外的产品。例如:原
油加工厂用生产出的应税消费品汽油调合制成溶剂汽油,该溶剂汽油就属于非应税消
费品。所谓“用于在建工程”,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单位各项建设工程的。
例如:石化工厂把自己生产的柴油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设备使用。所谓“用于
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是指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管理部门或非生产机构。例如:汽车制造厂把生产出的小汽车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使
用。所谓“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是指把自己生
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给他人或以资金的形式投资于外单位某些事业或作为商品广
告、经销样品或以福利、奖励的形式发给职工。例如:摩托车厂把自己生产的摩托车
赠送或赞助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兼作商品广告;酒厂把生产的滋补药酒以福利
的形式发给职工等。总之,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
消费品,但只要是用于税法所规定的范围的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三、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
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
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
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
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
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
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确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是:
1.甲类卷烟 10% 10.护肤护发品 5%
2.乙类卷烟 5% 11.鞭炮、焰火 5%
3.雪茄烟 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4.烟丝 5% 13.汽车轮胎 5%
5.粮食白酒 10% 14.摩托车 6%
6.薯类白酒 5% 15.小轿车 8%
7.其他酒 5% 16.越野车 6%
8.酒精 5% 17.小客车 5%
9.化妆品 5%
[例5]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护肤品用作职工福利,这批护肤品的成本
6000元。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 [6000+(6000×5%)]÷(1-8%)
=6300÷0.92
≈6847.83(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