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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30)

录入时间:2001-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1信息】 第十一节 纳税申报和纳税地点 消费税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应如实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 表》(如表3-2)(略)。 消费税具体纳税地点有: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 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 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 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 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颁发的《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须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须经国家税务 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 一县(市)的,如须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须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 准。 6.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主要税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 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5日 (93)财法字第0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1993年12月27日 国税发[1993]15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28日 国税发[1993]15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1994年2月4日 国税发[1994]02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26日 国税发[1994]13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 国税发[1997]08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 国税函发[1997]306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1994年12月16日 (94)财税字第091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24日 (94)财税字第095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 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5月19日 国税发[1995]094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9日 财税字[1995]053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 1995年6月26日 国税发[1995]122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23日 国税函发[1996]727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 急通知》的通知 1998年8月6日 国税发[1998]121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 知 1998年11月5日 国税发[1998]192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合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8年11月30日 财税字[1998]163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9年3月16日 财税字[1999]023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2000年6月7日 财税[2000]026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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