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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1)

录入时间:2001-08-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8/2001信息】 第一章  税法概论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的定义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 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 内容。因此,了解税收的本质与特征是非常必要的。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 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 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二是无偿性。主要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 支付任何报酬。   三是固定性。主要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 课税方法等。   因此,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 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收法律关系   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分配的关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其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后,这种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了解税收法律关系, 对于正确理解国家税法的本质,严格依法纳税、依法征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 内容三方面构成的,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   1.权利主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 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 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 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 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 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 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此,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 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是不一样的,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2.权利客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 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即是财产; 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也是国家利用 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 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 的目的。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 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 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进行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 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 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 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 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 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这种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指税务机关 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收 法律关系。例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造成税 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是同国家利益及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 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和方法是很多的,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构成偷税、抗税罪给予刑罚的规定,以及税法中 对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 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 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一)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 其他组织。   (三)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 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 定的征税对象。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 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四)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校对象的具体化。比如, 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11个税目。   (五)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 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国 的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 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届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 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3.定额税率。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 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   4.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 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 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 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七)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比如,企业所得税 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营 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 以按次纳税。   (八)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 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九)减税免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 特殊规定。   (十)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十一)附则。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比如,该法的解释权; 该法生效的时间等。   四、税法的分类   税法体系中校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 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的税法。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其基 本内容一般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的 基本权利与义务、税收征收范围(税种)等。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 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将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 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进行实施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 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 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 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 议处理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   1.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法。这 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 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2.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 分配关系的作用。   3.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 税、印花税等税法。   4.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   (四)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收入)税法和地 方(收入)税法   中央税一般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管理。地方税一般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 1994年我国实行的财税体制改革,把现行18种工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三类;其中,消费税为中央税,增值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他 税一般为地方税。   (五)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 税法等   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国际税法 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 例等。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五、税法的作用   由于税法调整的对象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 单位、个人的直接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在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中,国家将通过制定实施税法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因此,税法的地位越来 越重要。正确认识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我们在实际 工作中准确地把握和认真执行税法的各项规定是很必要的。我国税法的重要作用主要 有这样几方面:   (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为了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必须筹集大量的资金, 即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为了保证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发挥,必须通过制定税法,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企业、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项目、数额和纳税程序,惩 治偷逃税款的行为,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依法征税,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 1994年我国实施税制改革,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法体系,其中 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逐步提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此保障财政收入。   (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个重要的改革目标,就是从过去国家 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向主要运用法律、经济的手段宏观调控经济转变。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纳税人 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调整产业结构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 置,使之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同时,以法律的平等原则,公平经营单位和个人 的税收负担,鼓励平等竞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例如:1994 年实施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对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商品的生产、流通,适 应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由于税法的贯彻执行,涉及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单位和个人,一切经营单 位和个人通过办理税务登记、建账建制、纳税申报,其各项经营活动都将纳入税法的 规范制约和管理范围,都将较全面地反映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这样税法就确定 了一个规范有效的纳税秩序和经济秩序,监督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加强经济核 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严肃 查处偷逃税款及其他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也将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为国 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   (四)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国家征税直接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如果税务机关随意征税,就会侵犯纳 税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税法在确定 税务机关征税权力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相应规定了税务机关必尽的义务和 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如纳税人享有延期纳税权、申请减税免税权、多缴税款要求退还 权、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权等;税法还严格规定了对税务机 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制度,如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事, 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等。所以说,税法不仅是税务机关征税的法 律依据,同时也是纳税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五)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 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我国自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以来,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利用外资、 引进技术的规模、渠道和形式都有了很大发展。我国在建立和完善涉外税法的同时, 还同6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这些税法规定既维护了国家的权益, 又为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国外企业或个人在华合法经营,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 技术合作关系,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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