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18)
录入时间:2001-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1信息】 第十节 纳税申报和纳税地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一)基本规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以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三个附表表式及填报要求本书暂略),
即: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2)附报资料。
①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③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④运输发票复印件(如果取得的运输发票数量较多,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
只附报单份票面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复印件);
⑤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⑥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经营规模大的纳税人,如上述附报资料很多,报送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
局批准,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派人到企业审核。
3.对确实不具备复印条件地区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不报
运输发票复印件。
4.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规定逐
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
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每月专用发票用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
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专用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均在1000元以下的,
可按整本专用发票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5.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后,不再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计
算机交叉稽核工作所要求填写的《月份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及《月份专用发票
抵扣联汇总清单》。
6.一般纳税人每月普通发票用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
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普通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均在1000元以下的,
可按整本普通发票汇总登记《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一般纳税人应按普通发票填开的顺序逐票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一张表格不够,可以在另一张表格内填写,直到一本普通发票登记完毕。如果一本普
通发票登记完毕,《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有空格的,应将空格部分用线划掉。
7.一般纳税人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管附报
资料,即:“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其格式见表2-1)(略)
(三)填报要求
1.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2.本表“纳税人登记号”栏,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登记号填写。
3.本表“经济类型”栏,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分别填
写。
4.本表“销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1)“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填列。
“货物”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
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以
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销货
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货物”清
单。其清单的具体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2)第一项“应税销售额”的填写口径,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企业财务
会计核算不作销售的而按税法规定应征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销售额”中。
(3)第一项“应税销售额”和第四项“免税销售额”均不包括出口货物的销售
额。
(4)第二项“适用税率”按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填写,一般纳
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该栏按6%的征收率填写。
5.本表“本期进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1)第五项的“本期发生额”栏,应根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
①“免税农产品”项目,按照采购免税农产品的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
列。
②“运输费用”项目,按照销售、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
计算填列。
③“废旧物资”项目,填报的范围仅指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收
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④“6%征收率”项目,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按6%税率注明
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
(2)“本期发生额”栏中各项目的填写口径,是指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准予从
增值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填入本栏中的有关项目。如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
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免税货物和应税劳
务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共同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
的进项税额等,可填入本栏。
(3)第六项“减:免税货物用”、第七项“减:非应税项目用”、第八项“减:
非常损失”、第九项“减: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的填写口径,应同“本期发生额”
栏的填写口径一致。如在购进时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的未填入“本期发生额”栏的进项
税额,不需再填入“减:免税货物用”栏。
①第七项“减:非应税项目用”,包括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
税劳务,第八项“减:非常损失”包括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
物或应税劳务。
②第六项至第九项不易划分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
定的方法计算分摊填写。
(4)除“本期进项税额”第六栏至第九栏列明原因外的,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
额在第八栏“减:非常损失”中反映。
6.本表“期初进项税额”有关栏次,按以下方法填写:
(1)“期初进项税额余额”栏填写年初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余额,该栏的
“本月数”与“累计数”相同,该数确定后,在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填写《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时保持不变,直到期初进项税额余额抵扣完毕。
(2)“抵扣比例”栏,为税务征收机关规定的抵扣比例。税务机关按年核定抵
扣比例的,“本月数”为全年抵扣比例除以12的折算数;“累计数”不填。
(3)“抵扣税额”栏,“本月数”为本月应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等于“年初
期初进项税额”乘以“抵扣比例”的积。“累计数”为自年初截止本申报期已抵扣的
期初进项税额的累计。
(4)“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栏,“本月数”不填,“累计数”为“年初
期初进项税额”减去“抵扣税额”累计数的差额。
7.本表“税款计算”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方法填写:
(1)第十七项“上期留抵税额”栏,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留抵税额”累计
数。
(2)第二十一项“代扣代缴税额”栏,是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扣缴的增值税。
(3)第二十三项“已交纳税额”栏的“本月数”为纳税人在本申报期内预缴的
税款;“累计数”为当年初至本申报期内实际缴纳的税款。
8.本申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
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应连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申报的凭证。
9.由一般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应在纳税申报时与《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0.《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要求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
一份报税务机关。
(四)附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的报送要求。
(1)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①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对已使用完的整本专用发票,在其存根联
的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对当月未使用完的整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暂
不报送,第二个月不论是否用完,均应报送,并将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②手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不论当月普通发票是否整本用完,均应按
整本报送。
(2)使用计算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
份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票面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每册均应加装封
面,其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本册张数、本月总册数等。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的装订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每25份装订一册,
不足25份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票面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其装订
顺序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写顺序一致。
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本册张数、本月总册数、汇总扣税
额等。
3.运输发票的复印件、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普通发
票复印件的装订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4.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将附报资料退还纳税人,纳税人
要按要求妥善保管。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一)纳税申报表(其格式见表2-2)(表略)
(二)填表要求
1.本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校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填列。
2.本表中的“经济类型”只按“工业”或“商业”类型划分填写。
3.本申报表为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由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
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连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收回作为申报凭证。
三、纳税地点
为了保证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搞活商品流通的特点及不
同情况,税法还具体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
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
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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