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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11)

录入时间:2001-08-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8/2001信息】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就可以得出实际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 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式是: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直观地反映了增值税仅对商品流通环节产生的增值额征 税的原理,同时,也简捷、明了地解释了增值税的主要内容和计税方法。为了使这个 公式得以正确运用,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要规定: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为了保证计算应纳税额的合理、准确性,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 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当期”是个重要的时间限定,具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 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确定的纳税期限;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 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达到逃避纳税 的目的,把当期实现的销售额隐瞒不记账或滞后记账,以减少当期销项税额,或者把 不是当期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上期结转的进项税额除外)也充作当期进项税额,以 加大进项税额,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这是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为了制止这种违法行 为,税法首先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计入当期销项税额的时间加以限定,如:采取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 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 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章第一节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第(3) 至第(8)项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等(详见本章第九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 限),以保证准时、准确记录和核算当期销项税额。同时,对计入当期进项税额的时 间也加以严格限定:199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 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 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 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 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应以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 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或分期付款,所有款项未支付完毕的,其 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或分配的货物,则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 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申报抵扣时,应提供投资、捐赠、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3.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 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则应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 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二)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有时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很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 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 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由于增值税实行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购进扣税法”,当期购进 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其进项税额会在当期销 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发 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即:用于非应税项目、 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 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将如何处理呢?根据税法规定,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 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 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称“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是指已抵扣进项税 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在哪一个时期发生上述五种情况的,就从这个发生期内纳 税人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而无须追溯到这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个 时期。另外,对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 税额”是指其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不是按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原进价,而是按发 生上述情况的当期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即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 费用,按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前述实际成本 的计算公式,如果属于进口货物是完全适用的;如果是国内购进的货物,主要包括进 价和运费两大部分。   (四)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在货物购销活动中,因货物质量、规格等原因常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 让的情况。由于销货退回或折让不仅涉及销货价款或折让价款的退回,还涉及增值税 的退回。这样,销货方和购货方应相应对当期的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进行调整。为此, 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 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 货退出或折让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具体处理办法详见本章第十一节八、开具专用发 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目前,一些企业在,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并收回价款和增值税额时,没有相应减 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减少纳税的现象,这是税法所不能允许的。对 于纳税人进货退出或折让而不扣减当期进项税额,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都将被认 定为是偷税行为,并按偷税予以处罚。   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 6%或4%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这里需要解释两点: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与第四节讲述的销售额所 包含的内容是一致的,即都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按6%或4%的征收率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二是,小规模纳税人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 额和进项税额,不实行按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求得应纳税额的税款抵扣制度,而实 行简易计税办法;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6%或4%的征收率,是结合增值税 17%和13%两档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环节税收负担水平而设计的,其税收负 担与一般纳税人基本是一致的,因此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   六、若干特定货物销售时应纳税额的计算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 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即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低至4%:   (一)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销售旧货(不包括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四)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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