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7)
录入时间:2001-08-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8/2001信息】 第二章 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
规范。现行增值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
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
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
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谓“增值税”。然而,由于新增价
值或商品附加值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是一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因此,在增值税的实
际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
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
值税款,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这种计算办法同样体现了对新增价
值征税的原则。
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
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
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的讲,包括上述(一)、(二)两大项,但对于实务中某些
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具体确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责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
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
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
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
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有两个:
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
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
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2)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
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详见本章第五节二、混
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
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
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详见本章第五节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3.其他征免税的有关规定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审核确认后,
免征增值税。
(2)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
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
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3)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
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
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
(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
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
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
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4)小化肥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后,改
产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当年,生产设备所达设计能力内生产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改产以后再扩产和扩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不得给予免征
增值税的政策。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
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6)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
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
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
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
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二、纳税义务人
(一)单位
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
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二)个人
凡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个体
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根据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决定,从1
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提供应税劳
务的,都不再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统一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四)承租人和承包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五)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
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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