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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37)

录入时间:2001-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1信息】 第七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 项凭据的当天。对一些具体项目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三)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 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款项凭据的当天。 (五)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 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六)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因此,划分几种具体情况。一是实行 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 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二是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 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 算的当天;三是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四是实行其他 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七)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八)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 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 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 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 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 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 报纳税。其他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务,应按月申报纳税。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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