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36)
录入时间:2001-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1信息】 第六节 税收优惠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
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学校和其
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
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
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除上述规定外,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返
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1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
健康保险;
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
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
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
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5.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6.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7.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
税:一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
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是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
收取的;
8.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社会
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赢利性的协会、学
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社会团
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
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9.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社区居
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1)
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4)
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
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等。
10.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
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
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
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
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
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
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1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
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于不同的行业,国家还规定了有关行业的税收政策:
1.对于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企业从我国大陆
运载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应按4.65%的综合计
征率计算征税。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
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
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4.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
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
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5.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
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
收入仍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6.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7.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
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
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住房,销
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
免征收营业税。
8.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
营业税。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
府,专顶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9.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
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服务是指
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
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
伙食的业务。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
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
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
收入,免征营业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
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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