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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35)

录入时间:2001-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1信息】 第五节 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的税种,与增值税一样在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发挥作用。尽 管税法已经明确划分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实际经营活动是不受任何 限制的。纳税人可以同时从事多项应税活动。例如,宾馆附设餐厅、娱乐厅、健身房 等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客运站兼营商店等适用不同税种的经济活动。正确处理 不同经营活动的税收问题是维护税法严肃性的需要,也是保护纳税人利益的要求。 一、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 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税务部门将从高适用税率。 营业额是指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娱乐业和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转让额是指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销售额是指 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二、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 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 税。 以上所述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上述从事货物的生 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 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三、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 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 确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 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四、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营业税与增值税都是流转税,营业税主要对各种劳务征收,同时对销售不动产和 转让无形资产也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主要对各种货物征收,同时对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也征收增值税。两个税种性质相同,各自征收领域不同,理论上是可以划分清楚的。 但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一些具体区别的问题,对此,国家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一)建筑业务征税问题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 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 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 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1.集邮是收集和保存各种邮票以及与邮政相联系的其他邮品的活动。集邮商品 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 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集邮商品指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 票目录、护邮袋、贴片等。 2.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因此,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3.电信物品是指电信业务专用或通用的物品,如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电话 机及其他电信器材等。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 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 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三)服务业务征税问题 1.代购代销的征税问题 代购代销货物本身的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其经营过程中,货物实现了有偿 转让,应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对代购代销货物征税,不是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这个过程的经营业务,而是 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购或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征税。这是由代购或代销本身内 含所确定的。 (1)所谓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购买, 并按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原票转交)。如果受托方在代购货物后原价与委托 方结算,则只需就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而没有征收营业税问题了。但受托方在这个 过程中提供了劳务,就需要取得经济利益。因此,受托方要按购进额收取一定的手续 费,这就是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也就是营业税规定要征税的范围。 例如,某机械厂委托金属材料公司购钢材,事先预付一笔周转金50万元,该金 属材料公司代购钢材后按实际购进价格向工厂结算,并将销货方开具给委托方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原票转交,共计支付价税合计金额46万元,另扣5%的手续费2.3万 元,并单独开具发票收取,收取的2.3万元手续费即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如果该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转交工厂,先购进钢材,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留, 并照原购进发票的原价,另外用本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给机械厂,同时再按原 协议收取手续费。这种情况下,金属材料公司的所谓代购钢材行为,变成了自营钢材 行为,所收取的手续费属于销售货物时所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货物的销售额征 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论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账务 如何处理,均应征收营业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 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 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2)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 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与代购一样也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受托 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营业税是对受托 方提供代销货物业务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税。掌握代销货物的关键,是受托方以 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的货物的活动,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 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例如,某衬衣厂委托百货商店代销衬衣,单价由厂方规定,代销一件衬衣手续费 10元,商店1998年6月代销100件,按工厂指定单价100元销售,并将销 售额10000元全部支付给工厂,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相等不交增值税,但该项业务收取手续费1000元,营业税仅对普通发票所填开的 金额1000元征营业税,也就是仅对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营业税。 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 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货物的手续费,对此差价仍再征营业税。 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另外收手续费。那么 受托方的手续费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销售货物的差价,二是另收取的手续费。对这 两部分仍应征收营业税。 由此可见,对于代销行为,其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不论如何结算,也不论是否作 为销售货物的价格或价外收费征了增值税,它仍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从上面所举例子可以看出,代销货物有以下三个特点:代销的货物,其所有权属 于委托方;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如价格)出售;货物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 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2.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服务业税目中,所列举的经营行为,多数属混合销售。如不能明确掌握服务业的 征税范围和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在税收实际工作中,就必然出现偏差。 除前面已说过的代理业务外,旅店、饮食、旅游等业务,根据混合销售规定的处 理原则,比较容易确定征税范围。如饮食行业,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香烟 等货物,就应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另外一种经营形式是饮食业自制食品,既可对内 又可对外销售货物的兼营情况。如某饭店在大门口设一独立核算的柜台,既对店内的 顾客提供自制食品(如月饼、生日蛋糕、快餐等),又对外销售,这种情况属于兼营 行为。在划分混合销售或是兼营行为时,都要严格区分两者的概念,才能正确划分营 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其他服务业中,情况也比较复杂。如某照相馆在照结婚纪念照的同时,附带也 提供镜框、像册等货物,此种混合销售行为,就应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这是因 为这项销售业务是以提供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这种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 应当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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