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38)
录入时间:2001-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1信息】 第八节 纳税申报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按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见表4-1)(略)。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
纳应纳税款。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
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五)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六)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
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七)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
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八)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
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主要税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 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5日 (93)财法字第04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1993年12月27日 国税发[1993]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 (94)财税字第00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18日 国税发[1994]15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26日 国税发[1995]07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 国税函发[1995]156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日 财税字[1995]04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1994年4月30日 国税发[1994]088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
通知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
1995年1月6日 国税函发[1995]00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5年5月5日 国税函发[1995]191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11日 财税字[1995]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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