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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43)

录入时间:2001-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1信息】 15.会员费 纳税人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工商 业联合会节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须相应核减交纳会员费的数额。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难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 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6.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纳税人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可在税前扣除。 17.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 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可在税前列支。 企业应首先用住房周转金支付按国家统一规定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 周转金不足交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8.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 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 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 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 入管理费用扣除。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 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 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 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 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 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 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 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9.资助科技开发费用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 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 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 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 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 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20.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 展,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 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 抵免。 上述政策所说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投资,即银行贷款和企 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 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 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 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 《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 造项目。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 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此设备购置前一 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 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此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 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 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 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21.广告费用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 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 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 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 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22.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 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 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 支付凭证等。 23.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人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 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扣除。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著作权、场地使用权、商誉等。纳税人购买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 不得直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 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 的各项罚款,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 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有赔偿部分不得扣除。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以外的捐赠,以及超过全年应 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以外的捐赠,不得扣除。 (七)各种赞助支出 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这些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八)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 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九)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十)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一)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 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十二)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 管理费。 除上述各项支出以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也同样不得扣除。 四、亏损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 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 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 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亏损弥补的含义有两个:一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 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此外,还作 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一)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 (二)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企业,如果投资 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 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 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 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 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三)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 互弥补。 (四)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 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 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 (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 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 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五)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 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 续弥补。 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 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 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 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 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六)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 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 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 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 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 (七)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 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 弥补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八)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 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 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 (九)建立弥补亏损台账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台账的内容应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 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 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纳税人可以按弥补亏损后 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五、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作出了专门规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 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 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所称关联企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有下列关系 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 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所谓合理调整,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 的方法调整:(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 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成本 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是现行税法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族地区等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向在这些地区的关联企业转移所得成为可能;二是现行税 法对一些需要鼓励和照顾的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向其享受优惠的关联企业 转移利润避税有了可能。为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避免税收流失,税法对关联企业 转移利润,逃避合理纳税义务的做法作了限制性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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