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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税法(42)

录入时间:2001-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1信息】 2.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 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 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 其他支出。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按计税工资、薪金规定扣 除。所谓计税工资、薪金,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费用。 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从2000年度起, 财政部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 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企业年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佣员工平均人数×当地政府 规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12 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扣除 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薪金限额作适应调整, 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薪金标准。 企业任职及雇佣员工的确定: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 情况除外: ①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 人员; ②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③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确定: 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但 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 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 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 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 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额部分,不 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 扣除。 (4)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 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 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可在限额内 据实扣除。其限额可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难予扣除。但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②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 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③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④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⑤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 同登记); ⑥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上述三项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 1.5%计算扣除。 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计税工资总额分别计 算扣除职工的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确定的计税 工资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的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 育经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 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 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所称社会团体,包 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 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 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 除。但是,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 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中,集中缴库的企业 由总行(总公司)汇总计算。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 (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 前扣除。中国绿化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的公益 性社会团体。根据其章程,接受的捐赠全部用于营造生态公益林、防沙治沙、防治水 土流失以及绿化宣传教育、救济贫困山区等公益性事业。 为了支持文化、艺术等事业发展,纳税人通过国家机关或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 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在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 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 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 (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 所得额; (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10%,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10%的,应据实扣除。 5.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 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 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 的3‰。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 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如 表5-1所示: 表5-1 级距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 扣除比例 速算增加数 1 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 不超过该部分收入的5‰ 0 2 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 不超过该部分收入的3‰ 3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当级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增 加数 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货退回等 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本书认为,纳税人从联营 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再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因与其税后利润、股息有关的收入在对方企业已经计提了业务招待费。一般而言,计 提业务招待费的收入可依据“利润表”中经营利润以前的收入额为依据,经营利润以 后的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不应提取业务招待费。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 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7.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谓无赔款优待, 是指纳税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未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保险公司规 定的其他事故,因而未发生赔偿,由保险公司给予的奖励。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8.固定资产租赁费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赁费,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 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2)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 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 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①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②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占75%或以上); ③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9.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 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 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 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难备金提取比例一律 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 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 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 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 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 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0.国债利息收入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 债券应按规定纳税。对城市商业银行取得的国库券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1)城市商业银行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可用于抵 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2)城市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所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 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券业务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 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因办理此项业务而发生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包括: 宣传、会议、奖励、人员培训费等支出。 11.固定资产转让费用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 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 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 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 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 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 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13.汇兑损益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 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化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 期扣除。 14.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 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准予扣除。总机构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须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 例。 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 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 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 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 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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