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交易中的增值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1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主要
是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涉及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相关损
益的确认。但是其对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税收问题却没有加以全面的规范。本文拟结合
现行税法,对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增值税纳税事项及有关处理作一个全面的分析。
非货币性交易是企业的特殊交易行为,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由于非货币性
交易涉及资产类型不同,其涉及增值税处理也就不一样。
(一)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存货,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该类交易在实际工作中通常也被人们称为“以物易物”。有的纳税人认为以物易
物不是购销行为,销货方收到购货方抵顶货款的货物,认为自己不是购物;购货方发
出抵顶货款的货物,认为自己不是销货。这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
1、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盈利过程完成,其处理方式与企业一般销售处理方式相
似,交易双方各自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并确认换出资产销售收入,按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盈利过程未完成,双方各自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核算销
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各自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核算购货额,计算增值税进
项税额。期末按二者的差额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二)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固定资产和存货,则有关增值税应计
入固定资产价值。
换入固定资产方借记固定资产,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换入存货方借记库存商品(或原材料)、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指出的是,按现行税法,换出
固定资产方换出的固定资产如是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
论其是否是一般纳税人,一律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会计上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换出固定资产方换出的固定资产如是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如同时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暂免征收增值税,否则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按规定的
行业增值税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公允价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关于固定资产清理涉及有关营业税在下面介绍。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在关于
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问题的处理上出现了交叉和冲突。根据收入原则,企业回收旧货,
应确认相应的收入、成本,并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用新商品换回旧商品涉
及少量补价(补价/(换出商品+补价)<25%),满足非货币性交易定义,应视
为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其在税收上涉及的增值税,应作相应核算。换回的旧
商品如作为待售资产,则将此交易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如作为非待售资产,则将
此交易视为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其税务处理同上述(一),以防企业利用非货币性
交易准则操纵利润。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