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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培训教材:总会计师

录入时间:2001-08-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1/2001信息】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 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 种行政职务。根据《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规范》第九条对总会计师的设 置范围、任职资格、职责权限、任免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根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这些单 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主要由单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决定。 (二)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财 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 谋和助手。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规定,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 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三)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根据规定,担任总会计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 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3)取得会计师任职资 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4)有较 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 的有关知识;(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 力;(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可任命为总会计 师。企业的总会计师应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 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任 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四)总会计师的职责 主要有以下几项:(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 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 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3)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4)负责对本单位财 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 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5)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 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五)总会计师的权限 主要有以下几项:(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 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 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2)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 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 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 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4)签署预算、财务收 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涉及财务收支 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5)会计 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 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六)总会计师的任免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其“总会计师由本单 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 聘任程序相同”;对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其“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 相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总会计师,可以参照 《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单位的总会计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来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六条的规定,由董事会任命或聘请总会计师,免职或解聘时同;又如,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按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一 十二条的规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会计师,等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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