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经理工作手册:资金筹措工作细则
录入时间:2001-08-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7/2001信息】 1.本公司为加强财务管理,增进资金运用
效益,特订制本细则,财务科有关人员共同遵守。
2.凡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的购置,厂房的扩建,以及增加固定资产效能的修缮、
在规定金额以上之资本性支出(即对外投资),其所需资金应以资本公积、计划增资的
未分配盈余、折旧准备或长期借款支付。但非计划内固定资产的购置,增加固定资产
效能的修缮,可以短期资金支付。因各业务拓展的需要,其总额以不超过该生产单位
占用固定资产当年度折旧准备的总额为限。
3.凡因生产所需原料、材料、物料、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一年期以
内,或一个生产周转期以内所需的周转资金,其所需资金来源以生产运营收入或短期
借款或额定生产周转金支付。
但在规定金额以上及一年期以上,3年期以内的承建工程,所需的中期资金,企业
部门在签订契约时,应尽量争取随工程进度约定分期付款额度,使收益与费用配合及
协调财务调度与减轻财务负担。
4.年度计划内长期资金的筹措,由财务科拟订计划,经送报核定后依规定程序办
理之;非年度计划内的长期资金的筹措,由财务科送报核定后办理之。
5.无固定的长期资金来源,各企业都不得作长期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对外投资,除
本细则第2条规定外,非依规定程序核定的固定资产购置,厂房扩建,对外投资,或超
过原订计划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所需资金,财务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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