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产周转率计算公式中利与税的界定
录入时间:2001-08-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7/2001信息】 流动资产周转率的计算可以按照不同性质
的周转额分别计算为:(1)按照销售收入计算的周转率;(2)按照销售成本费用计算的
周转率。一般认为,按照销售收入计算的流动资产周转率,其所表现的周转速度融合
了企业盈利水平的影响;而按照销售成本费用计算的流动资产周转率,则不包含盈利
水平对指标的影响。为了全面反映和评价企业流动资产的营运能力,许多专家主张在
年度财务分析中要分别计算这两种不同的周转率,以便于从不同的侧面,完整地衡量
流动资产的营运效率。
许多财会教科书都揭示了收入流动资产周转率与成本费用流动资产周转率之间的
内在联系,如果用公式表达两者的关系,则体现为:
收入流动资产周转率=成本费收入流动资产周转率*[1/(1+成本费用周转率)]
毫无疑义,上述计算公式的重要理论前提在于将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销售成本费
用界定在如下的关系式中:
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费用+利税=产品销售成本费用y[利税/(1+ 产品销售
成本费用)]=产品销售成本费用*(1+成本费用利税率)
如果上述两个关系式都得到确认,分析者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收入流动资产周转
率受制于成本费用流动资产周转率和成本费用利税率,而成本费用利税率则主要取决
于利与税的准确界定。
在税制改革之前,财务指标中有关利税的界定就曾经引发过理论界的争议,税制
改革之后,财会理论界再也没有对相关问题组织过专题讨论,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
对此也没有任何界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界在实际计算成本费用利税率时,往往难
于统一。据调查,许多企业在分析收入流动资产周转率指标的影响因素时,将利税界
定为税后利润和增值税、房产税、车辆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由此造
成分析结果的谬误。流动资产周转率计算公式中的利与税应当如何界定呢?讨论研究这
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充分理解和运用: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费用+利税
这就是说,利与税必须是产品销售收入扣除产品销售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毋庸置
疑,增值税乃是价外税,与产品销售收入无关,当然不应当属于界定的内容;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也都在产品成本费用中列支,所以也不能成为界
定的内容。属于界定内容的应当只是企业的利润总额(所得税前利润)和消费税、营业
税等。由于企业所得税包括在利润总额之中,所以决不能作为单独的项目重复反映。
由此可见,只要本着产品销售收入减去产品销售成本费用的计算规则,利税的界
定就会有章可循;而一旦破坏了这个计算规则,按照收入计算的流动资产周转率与按
照成本费用计算的流动资产周转率就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与此相关的分析计算也
就失去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即使按照上述正确的计算规则所确定的企业利税合计为
负数(企业的亏损额已经超过了税额),也不能改变计算分析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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