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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亏、报废时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8-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6/2001信息】 存货的盘亏等损失的进项税额是可抵扣的, 不能抵扣的是指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 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非正常损失”作如下解释:“指生产经营过程 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正常损失。”   何谓“正常损耗”,应是制订有损耗定额的合理损耗,如液体货物和易碎物品的 自然损耗、受气候影响的某些货物的季节性损耗等,其他按件计量的货物不应当有正 常损耗。超定额损耗和存货的盘亏、报废、毁损等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能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为这部分货物未形成新的产品出售取得销项税额,是企业管理 不善造成的一项损失,应由企业承担,在会计处理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原材料(帐面成本)    贷:在产品(帐面成本)    贷:产成品(帐面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在产品、产成品的进项税额均指相应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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