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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1-08-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3/2001信息】 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将企业的净资 产折价入股,必须对企业的现存资产进行评估,其所得税的处理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 有很大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文《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不得扣除”。就企业改制而言,由于评估增值计提折旧不能计入应纳税所得扣除额, 改制后的企业必然会增加所得税费用,加大成本,减少净利润,新入股股东势必由此 形成损失或减少收益。 例如,某改制企业拟转入股份制企业的生产用设备,原帐面价值800万元,累计折 旧400万元,按未来股份制企业在评估基准日购置或用其他方式形成相同设备所需费用 确定重置价值1000万元。设备成新率70%,则设备评估净值为700万元,若不考虑残值, 预计设备尚可使用5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则该设备每年应计提的折旧为140万元, 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每年60万元(即300万元/5年)。由于评估增值部分计提折 旧不能计入应纳税所得扣除额,按33%所得税率计算,相对股份制企业购置相同设备 而言,每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为19.8万元,5年累计99万元(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为了使评估结果不失公允,又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 (试行)》第102条规定,对于与某项资产相对应的负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 予以单独评估并列示,或者在评估该项资产时扣减相应负债并予以说明,而不再单独 列示。在此,提出下列两种方法对所得税进行处理: (一)改变固定资产的评估结果,即将由于评估增值计提折旧不能计入应纳税所 得扣除额增加的所得税费用(以下称评估增值税收成本),在评估值中减除。 设按重置相同资产所需费用确定的评估值为P,原帐面净值为A,税率为S,减除评 估增值税收成本后的评估值为N,则: N=P-(N-A)S N=(P+SA)/(1+S) 上式中的(N-A)S为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时评估增值税收成本。 仍用上例,则N=(70+0.33×400)/(1+0.33)=625.56(万元),那么, 上项设备最终评估确定为625.56万元,较原先的评估值700万元,减少了74.44万元, 评估增值为225.56万元(即625.56-400万元);评估增值税收成本225.56×33% =74.44万元。 按上述公式进行评估值调整后,设备的评估减少值正好等于评估增值税收成本。 因此,我们可以说因评估增值计提折旧不能计入应纳税所得扣除额而增加的所得税费 用,通过降低评估值得到了弥补。 (二)固定资产评估结果不变,将评估增值在企业改制完成后可能增加的所得税 费用计入负债,即递延税款贷项,相应调减净资产,以后各期计算所得税费用时逐步 冲转。假定改制后企业每年实现的利润为1000万元,则每年计缴的所得税(假定无其 他调整事项)计算如下: 利润总额 1000万元 加:调整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 6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1060万元 适用税率 33% 应纳税所得税款 349.8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33000000 递延税款 1980000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34980000 按照这个方法,各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仍为评估增值计提折旧的情况下,应计入 损益表的所得税费用金额,即1000万元×33%=330万元 若称上述方法为“负债法”的话,还有另一种“应付税款法”。 1.假设上述设备在1998年1月1日评估,则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30000000 贷:资本公积 30000000 2.1998年12月31日计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349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4980000 以后4年每年年末的计算所得税分录同上。 比较上述两种方法:“应付税款法”将300万元评估增值全部确认为资本公积,这 样就虚计了股东权益。同时它将固定资产计价差异对各期纳税金额的影响直接计入了 所得税费用,这样又虚增了企业各期的费用,少计了各期的税后净利润。而“负债法” 确认了99万元的所得税负债,只将201万元计入资本,从而如实地反映了企业的负债和 股东权益。同时,通过“递延税款”的摊销来反映固定资产计价差异对各期纳税金额 的影响,使得各期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保持固定利率(3%),如实地反映了各期的 费用与税后净利润。因此,“负债法”下的会计信息更加科学、准确,它优于“应付 税款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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