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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材料成本差异率在增值税核算中的运用

录入时间:2001-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2001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各种存货应 按实际成本记账。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应按期结算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 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实行计划成本法核算存货的企业,同时另设“材料成本差异”科 目,登记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若企业存货品种繁多,企业期末一般按综合材 料成本差异率的办法调整存货的实际成本。但由于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往往 会造成个别存货计划价和实际价相比出入较大,若按综合材料成本率调整存货的实际 成本,则会对企业税收核算的准确性造成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企业计税所得额 和对增值税核算的影响。下面主要谈谈对增值税核算的影响: 企业购进货物发生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的情形,如用于非应税项目、 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应转出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由于企业购进货物品种繁 多,期末均按“综合材料成本差异率”调整实际成本,并据以转出进项税额。但由于 个别货物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按综合材料成本差异率调整材料的实际成本乘适用税率 转出进项税额会造成多转或少转的现象,主要原因是按综合材料成本差异率结转造成 成本失真。而在现实工作中却极易忽视这个问题,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 例如,某企业2000年综合材料成本差异率为-12%,该企业全年购进-10号柴油 为2万吨,计划价为2100元/吨,但由于市场油价波动较大,实际购进价达到了2870 .09元/吨,偏幅达36.67%。2000年该企业此类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达200万元 (计划价),企业转出进项税额应为:200×(1-12%)×17%=29.92万。若按实 际成本价转出调整为:200(1+36.67%) ×17%=46.47万,对比少转出进项税 额16.55万。反之,就会造成企业多转出进项税额。 因此,税务机关在审查企业的材料成本差异率时应认真分析、谨慎对待。因为增 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 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另外, 《企业会计准则》也规定,实行计划成本法核其存货的企业其前提是计划成本和实际 成本出入不能太大。若企业存货核算中存在以下情形:某类大宗货物的计划价和实际 价偏差太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能够准确划分并计价的,在核算增值税进项转出 时则不宜采用综合材料成本差异率的办法进行核算。 另外,若企业的综合材料成本差异率突破正负10%时,应视为非正常现象,必须 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找出根源。当然,若我们调整了企业个别存货的材料成本差 异率,则企业其它货物的材料成本差异率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免影响企业结转其 它材料实际成本的真实性,这样企业的成本利润也更真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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