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用使用过的物品兑换新货该怎样纳税和进行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2001信息】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文
件的规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
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是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
收增值税。在纳税人之间用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兑换新货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纳税人
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以及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经常造成少交税款,被税务机关检
查后处予偷税和罚款,那么,纳税人该怎样纳税和进行贴务处理呢?
例:甲、乙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用使用过的小汽车一辆同乙企业
兑换新电冰箱,换回电冰箱100台用于对外销售。该小汽车原值30万元,已提折
旧15万元,乙企业电冰箱的对外指令价为每台1600元。
一、甲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将小汽车转到固定资产清理户,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元
借:累计折旧 150000元
贷:固定资产--小汽车 300000元
2、发出小汽车,收到电冰箱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电冰箱 136752.14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247. 86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3、按新货物的购进价格计算应交税金:
①应交增值税为 6153.85元 [160000÷(1+4%)×4%] ;
②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0769元(6153.85×5%)
③应交教育费附加184.62元(6153.85×3%)
借:固定资产清理 6646.16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153.85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307.69元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184.62元
4.将小汽车兑换新货所发生的费用都处理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待所有兑
换事项处理完毕,把“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转入“营业外收支”科目。月末,又
将“营业外收支”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3353.84元
贷:营业外收入 3353.84元
二、乙企业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企业,并按正常的货物销售作账务
处理。
借:固定资产--小汽车 160000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136752.14元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24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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