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计算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录入时间:2001-07-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0/2001信息】 问:我们是某工业企业的会计,我单位属
一般纳税人,2000年11月,我厂发生火灾,损失库存原材料10万元,损失库存产成品
20万元,请问,我们应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答:税法明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与产成品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
有区别,即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依损失购进货物的成本乘以适用税
率,得出进项税额转出额;而损失产成品不能直接按产成品的成本乘税率计算进项税
额转出,先要计算出该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占全部生产成本的比例,再
根据损失产成品成本与比例求出损失产品的购进货物的成本,得出产成品的进项税额
转出。
假如经税务机关审核,你单位该项产品2000年发生费用1000万元,耗用原材料及
应税劳务700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1、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占全部生产费用的比例:700÷1000×
100%=70%。
2、损失产成品中的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20×0%=14(万元)。
3、损失产成品的选项税额转出:14 ×17%=2.38(万元)。
4、损失库存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转出:10×17%=1.7(万元)。
5、全部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2.38+1.7=4.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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