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怎样计算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录入时间:2001-07-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0/2001信息】 问:我们是某工业企业的会计,我单位属 一般纳税人,2000年11月,我厂发生火灾,损失库存原材料10万元,损失库存产成品 20万元,请问,我们应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答:税法明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与产成品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 有区别,即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依损失购进货物的成本乘以适用税 率,得出进项税额转出额;而损失产成品不能直接按产成品的成本乘税率计算进项税 额转出,先要计算出该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占全部生产成本的比例,再 根据损失产成品成本与比例求出损失产品的购进货物的成本,得出产成品的进项税额 转出。 假如经税务机关审核,你单位该项产品2000年发生费用1000万元,耗用原材料及 应税劳务700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1、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占全部生产费用的比例:700÷1000× 100%=70%。 2、损失产成品中的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20×0%=14(万元)。 3、损失产成品的选项税额转出:14 ×17%=2.38(万元)。 4、损失库存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转出:10×17%=1.7(万元)。 5、全部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2.38+1.7=4.08(万元)。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