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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中的有关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1信息】 我们知道,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 他企业的产权,使被购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因此企业兼并 的会计处理涉及到被兼并企业和兼并企业两方面的会计处理。 被兼并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财产清查的账务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首先要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彻底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 失及债权债务进行核对查实,做好企业财产的保管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其次, 在清理完毕后,应编制详尽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清册”,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盘盈 盘亏的财产,借(或贷)记有关资产账户,贷(或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一财产盘盈(盘 亏);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采用直接核销法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 理坏账损失”;贷记“应收账款”;采用备抵法的,首先冲销计提的坏账准备,坏账 准备不足核销的部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坏账损失”、贷记“应收账款”; 对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坏账收 入”;对已确认核实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应移交给兼并企业。 企业做出上述账务处理后,应及时将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及坏账 损失或坏账收入情况上报主管财政机关。经财政机关批准后的盘盈和坏账收入应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坏账收入”科目;贷记有关损益科目;盘亏和坏账损失应 借记有关损益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坏账损失”或“财产损失”;对 企业尚未处理的潜亏和亏损挂账,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 积,不足部分冲销实收资本。 (二)资产评估后的账务处理 经审核批准的被兼并企业,应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 产进行评估作价。以经审批确认后的资产评估净值作为转让底价。对资产评估中有关 资产损失的处理,应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与资产的原账面价 值有差额的,其差额应调整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其中:流动资产、长期投 资以及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或贷)记有关资产科 目,贷(或借)记“资本公积”科日;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账面原 值之间的差额,借(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 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或借)记“资本公积”科日,两者之间差额,贷(或借) 记“累计折旧”科目。如果评估增值部分包括未来应缴所得税的,还应将预汁未来应 缴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 (三)结束旧账的会计处理 被兼并企业在产权转让成交后,无论是否保留法人资格,都应及时办理结束手续。 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 资产科目的余额。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然可继续沿用原企业的账册;也可以结束 旧账。另立新账。 兼并企业的会计处理 企业兼并其他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主管财政机 关备案,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兼并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要依被兼并企业是否丧失法人资格来确定。 (一)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时,兼并企业的会计处理 如果被兼并企业丧失了法人资格,兼并企业应将其转让的资产负债等纳入本企业 账内,统一进行核算,企业应做好资产验收和核实债权、债务工作,并及时组织入账。 1、采取有偿方式兼并,按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的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账。其 会计处理的依据为:第一,被兼并企业在产权转让前进行了全面的财产清查,资产评 估,并得到了主管财政机关的批准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第二,被兼并企业以 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作为产权转让的底价.并以其调整了资产的账面价值;第三,被 兼并企业在成交时提供了资产负债移交表及所属明细账户余额表。因此,兼并企业应 按上述提供的依据,借记资产类各科目(接收金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成交价高于 评估净资产的差额)、贷记负债类各科目(接收金额),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 款(或)银行存款(成交价款)。 实践中,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往往与企业的净资产不一致,其差额按照规定可由 兼并企业作为商誉入账。商誉是一种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不能独立于企业存在,也 不能单独出售,由于商誉的价值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它难以确切计量,在会计上往 往以产权转让价格减去被兼并企业净资产的差额确定为商誉的价值。企业只有在兼并 或购买另一个企业时,才能进行商誉的核算。目前,我国对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是: 净商誉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规定的年限内分期摊销。 2、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 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如为股份公 司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被兼并企业保留法人资格时,兼并企业的合计处理 在此种情况下,兼并企业不必将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负债等纳入本企业的账内,只 需将支付的产权转让价款作为投资处理。在有偿兼并的方式下,借记“长期投资”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无偿划转的方式下,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 “实收资本”科目(如为股份公司应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被兼并企业的主管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贴兼并费用时,兼并企业 的会计处理 对主管部门采取一定的办法,对兼并企业补贴一定数量的安置离退休和在职职工 费用的,兼并实施后,兼并企业可无偿拥有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承招全部债务。此 时,对陆续收到的补贴款,兼并企业应按实收款数在“专项应付款-应付职工安置费” 账户中核算,专项使用。这种拨款,应与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的增拨投资款或临时 借给被兼并企业的生产周转借款严格区分开,在不同科目核算。(af200107022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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